西南石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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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南石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川教2007204 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川教函2017380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

2、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 组织、管理、认定机构的设置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八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3、。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组成实行本人回避制度,申请认定的学生不纳入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三级管理制度,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三章 认定原则及标准第十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直接认定:1.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孤儿;2.建档立卡家庭学生;3.来自烈士家庭的特困子女。 (二)符合以下条

4、件的学生可优先认定:1.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学生; 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或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 3.家庭成员中无 18-55 岁的青壮劳动力; 4.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的子女;5.家庭中多子女同时读书;6.连片扶贫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7.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一条 认定标准:以学校所在地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 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可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二条

5、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按照相应要求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西南石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

6、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学生提交的西南石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要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坚决杜绝“一纸困难材料定困难生身份”、“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出现。对家庭特别困难但未申请认定的学生,可由评议小组集体研究后直接纳入名单。第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7、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将认定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第五章 认定后的管理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

8、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使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也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一)触犯国家法律、条例,违反校纪校规者;(二)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三)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四)获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五)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西南石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西南石大2014128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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