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913613 上传时间:2018-11-06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3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益阳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益阳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益阳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益阳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益阳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保护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改善大通湖湖泊水质,充分发挥大通湖涵养水源、蓄洪抗旱、调节气候、提供水产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功能,保障大通湖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 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涵盖大通湖区河坝镇、北洲子镇、金盆镇、千山红镇、南湾湖办事处,南县华阁镇、明山镇、乌嘴乡、青树嘴镇、茅草街镇,沅江市草尾镇、黄茅洲镇、阳罗洲镇、四季红镇、南大膳镇的行政管辖范围,面积1316 平方公里。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地带。具体保护范围划分如下

2、:(一)重点保护区域:大通湖湖泊水体,大通湖湖堤及外侧100 米内区域,五七运河、金盆运河、大新河、苏河(明山电排口)、老三运河、青树嘴运河等通湖河流及两侧 50 米内区域;(二)一般保护区域:大通湖湖堤外侧 100 米起至陆域纵深1000 米内区域;(三)外围保护地带:大通湖湖堤外侧陆域纵深 1000 米以外的其他区域。第三条【工作原则】 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保护、属地负责、分级管制、全民共治的原则,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模式和绿色生活方式。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对大通湖湖泊保护工作及湖泊生态环境质量

3、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建立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对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产业结构调整、水污染防治、防洪抗旱等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协调。市人民政府成立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和处理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司法、财政、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工商行政、文化和旅游、公安、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日常工作。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对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工

4、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入湖、入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定实施入湖、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入湖、入河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入湖、入河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实施大通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大通湖、入湖河流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审批入湖、入河排污口设置,编制大通湖流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制定河(湖)长制工作长效机制并组织实施。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农业、畜禽、渔政管理工作,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与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一起根

5、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外来物种入侵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大通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大通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大通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与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一起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外来物种入侵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大通湖湖堤及两岸景观林带建设和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船舶油污污染防治和水上交通禁航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大通湖区、沅江市、南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司法、财政、工商行政、文化和旅游、公安、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通

6、湖湖泊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属地管理与目标管理】大通湖区管委会、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通湖湖泊和入湖河流水环境质量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大通湖区管委会、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签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并进行严格考核。第六条【大通湖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大通湖区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保护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二)协助市人民政府开展大通湖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编写大通湖湖泊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提出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目标及具体保护修复措施

7、;(三)科学编制辖区内畜禽养殖、生态水产养殖规划并组织实施;(四)会同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合理划定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地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五)负责辖区内环湖生态防护林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湖滨湿地修复和大通湖湖泊水污染防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六)协助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调蓄、编制和实施防洪度汛方案;(七)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做好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八)管理其他涉湖和入湖河流事项。第七条【沅江市、南县人民政府职责】 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内的畜禽禁养、限养工作,入大通湖通湖河渠

8、及电排口管理工作,防汛工作,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以及辖区内通湖河流两侧的林带建设工作,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辖区内环湖生态防护林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湖滨湿地修复、水污染防治、入湖河道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二)科学编制辖区内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规划并组织实施;(三)会同大通湖区管委会保护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开展大通湖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编写大通湖湖泊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提出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目标及具体保护修复措施,合理划定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地带;(四)协助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调蓄、编制和实施防洪度汛方案、管护大通湖大堤和拦水坝;(五)

9、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做好大通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六)管理其他涉湖事项。第八条【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所需工作经费、日常管护经费、保护修复经费、生态补偿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第九条【联合执法机制】 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和协调大通湖区管委会、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跨行政区域、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实行动态监管。第十条【水质监测】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监测大通湖水体、入湖河流、沿湖水闸及排灌站点的水质状况,

10、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督促大通湖区管委会、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第十一条【重点保护区域管理措施】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等;(二)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三)在电排口设置排污口,以及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四)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五)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六)开(围)垦湿地;(七)设置矮围网围构建物;(八)毒鱼、电鱼、炸鱼;(九)向水体投放肥料、饵料、药料;(十

11、)散养河蟹;(十一)养殖小龙虾;(十二)捕捞底栖动物和水草;(十三)妨碍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第十二条【一般保护区域管理措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依法或者授权大通湖区管委会、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在一般保护区域内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定禁养区畜禽禁养目录,规定限养区畜禽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和其他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对一般保护区域内已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依法拆除,全面退养。在一般保护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第十三条【外围保护地带管理措施】市人民政府根据大通湖湖泊保护工作目标的实际需要,依法规定外围保护地带畜禽业、渔业的养殖种类、养殖规模

12、和其他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在外围保护地带,各县级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应当采取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有计划关闭畜禽养殖场等措施,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对外围保护地带达不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依法拆除。在外围保护地带,已建、新建、扩建的涉水工业企业应当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对外围保护地带达不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关停。第十四条【生态修复】 大通湖区管委会、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污染清理、河湖水系连通、水草种植、鱼类放养、有害生物防治等生态修复工程,对大通湖湖泊水系进行生态修

13、复。对适量投放改善大通湖水质的鱼类,其品种、规格、结构、数量应当经专家论证,放养行为应当经批准并接受全程监管。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制定大通湖湖泊水系生态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工程绩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项目要求】 大通湖国家湿地公园所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大通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通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律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大通湖管委会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接受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以委托行政机

14、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依法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向水体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以及倾倒固体废弃物的,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的,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

15、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关闭;(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的,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开(围)垦湿地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十项规定在水体设置围栏、网围构筑物以及散养河蟹的,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毒鱼、电鱼、炸鱼的,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向大通湖湖泊水体投放肥料、饵料、药料,导致水质达不到治理目标的,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养殖小龙虾的,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