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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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水利厅2017 年 8 月前 言浙江省水利厅与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定额)及其后续配套细则实施以来,对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测算、合理安排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促进我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定额已使用 10 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在我省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后,现有定额难以满足标准化管理的要求,需要进行修订。与现有的定额比较,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修订后定额涵盖的内容更加广泛。在定额包含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海塘工程、泵站工程和灌区工程等六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

2、基础上,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164 号)文件精神,整合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水电站工程和圩区工程等 4 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形成 10 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二是修订后定额计价依据更加符合实际。随着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等计价依据的出台,定额所依据或参考的水利行业或相关行业定额标准变动较大。同时,人工单价的增加,导致人工成本提高;维修养护中机械作业水平不断提升,工效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修订按照最新造价计价依据和人材机信息价对 1

3、0 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进行计算。同时根据已修编的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规程,增补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等维修养护项目。在定额的修订过程中得到了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厅相关处(室、局)、总站及部分厅直属单位、各市(县、区)水利部门及水管单位的热情关心与大力支持;许多专家提供大量宝贵意见,并对定额进行审阅,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定额修订中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之处,请多提宝贵意见,便于后续修改完善。目 录1 总则 .12 维修养护项目等级划分 .42.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42.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42.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52.4 海塘

4、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62.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72.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72.7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92.8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102.9 农村水电站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112.10 圩区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122.11 水土保持监测站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133 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构成 .143.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143.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153.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163.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173.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183.6 灌区工程

5、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193.7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213.8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223.9 农村水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233.10 圩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233.11 水土保持监测站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244 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254.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254.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354.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434.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514.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584.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644.7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754.8

6、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794.9 农村水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864.10 圩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874.11 水土保持监测站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885 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 .945.1 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 .945.2 水闸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 .985.3 堤防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 .1015.4 海塘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 .1025.5 泵站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 .1045.6 灌区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 .10611 总则1.1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及后续

7、配套细则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测算、安排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促进我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尤其在我省水利工程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重大决策后,现有定额标准难以满足标准化管理实际需求,需要及时修订。1.2 定额标准修订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浙江省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以及我省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精神,以国家财政预算政策、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规程及相应维修养护规定为依据,对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进行修订,力求科学合理、与时俱进,使维修养护经费编制有据可依、计费规范、内容完整、标准统一。1.3 水利工程

8、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维修养护经费不包括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抢险费用和工程修复费用,以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费用和其他专项费用;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由财政单独核拨经费的水管单2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1.4 本定额标准由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调整系数及综合管理费等组成。定额标准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等,未利润和税金。1.5 本定额标准按照我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分为 10 种工程类型: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

9、程、海塘工程、泵站工程、灌区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水电站工程、圩区工程、水土保持监督站。分别按照工程类型、等级制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1.6 使用本定额标准时,首先按照工程类型、维修养护等级确定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并根据工程实际确定维修养护调整项目和调整项目的定额标准;再对照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计算基准,确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计算本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定额标准。若某一基本维修养护项目有多个调整系数时,系数连乘,作为该项目最终的调整系数。1.7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的喷灌及微灌工程、水土保持监测站的“工程使用年限”,计算基准为 3 年,每超过2 年增设 1.05 的使

10、用年限调整系数,不足 2 年,按每 1 年增加 0.02 调整系数进行内插,不足 1 年不予调整;管道灌溉工程的“工程使用年限”,计算基准为 10 年,每超过 8 年增设 1.05 的使用年限调整系数,不足 8 年,按每 23年增加 0.01 调整系数进行内插,不足 2 年不予调整。其余工程的“工程使用年限”计算基准为 15 年,每超过 10年增设 1.05 的使用年限调整系数,不足 10 年,按每 2 年增加 0.01 调整系数进行内插,不足 2 年不予调整。工程使用年限系指该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的年限,若工程已经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则按加固或改造后的年限计算。42 维修养护项目等级划分2.1

1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照总库容、拦河坝高等指标划分为五级。具体划分标准按表 2-1 执行。表 2-1 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划分表维修养护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总库容 V(亿 m3) V10 10V1 1V0.1 0.1V0.01 0.01V0.001工程规模拦河坝高H(m) H80 H60 35H20 H20注:划分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等级以水库总库容为主要指标,水库坝高超过该等级指标时,可提高一级确定。2.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水闸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按照校核过闸流量、孔口面积等指标划分为八级。具体划分标准按表 2-2 执行。5表 2-2 水闸工程基本维修养

12、护等级划分表维修养护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校核过闸流量Q( m3/s)Q100005000 Q100003000 Q50001000 Q3000500 Q1000100 Q50010Q100 10工程规模孔口面积 A(m 2)A2000800A2000600 A1100400 A900200 A40050A20010A50A10注:同时满足水闸校核过闸流量及孔口面积两个条件,即为该水闸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如只具备其中一个条件的,其等级标准降低一级。无校核过闸流量以设计过闸流量为准。闸孔实际尺寸与原设计不同,实际过闸流量发生变化,按实际尺寸及过闸流量确定。2.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堤防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按照洪水重现期(年)确定。具体划分标准按表 2-3 执行。表 2-3 堤防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划分表维修养护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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