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一、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第 532 号);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4 年第 2 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 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200720 号)。二、申请材料(一)市场准入审批1、书面申请;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 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 告制度、 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 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 任制度、 结售汇业务授权
2、管理制度等);4、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 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仅农 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 时,要求提供的 补充材料。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采取事前备案制市场准入,需提供: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二)市场退出备案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自停 办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 备案(三)变更名称、地址,机构合并或者分立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自 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备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期结售汇业务一、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第 532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3、印发 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 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发594 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 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号)二、申请材料(一)市场准入审批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 业基本情况、所有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所有参与成员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其 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3、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 验资报告;4、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5、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6、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 规章制度;7、结售汇汇价
4、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 设备等情况;8、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 的名单履历;9、财务公司和所有参与成员最近两年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10、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 时,要求提供的 补充材料。2(二)市场退出审批1、书面申请(其中应说明停办 原因和后续处理措施);2、企业决定停办结售汇业务的文件;3、申请停办之前结售汇业务开展的情况;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 时,要求提供的 补充材料。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一、办事依据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 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34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 币外汇衍生产品
5、业务管理的通知( 汇发201346 号);3、其它参照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办事依据。二、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2、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 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会计 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统计报 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3、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 名单、履 历;4、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6、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代客衍生业务,经上级有权机构书面授 权后,持授 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于开办业务前至少 20 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书面报告够即可开办业务。 银行可以根据本机构自身情况,一次申请开办全部代客衍生 产品业务,或分次申 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 格的银行,可直接开 办外 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一、办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 号)二、申请材料
7、1、申请报告;2、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 规程、内部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制度等;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 协议书范本,范本中 应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4、申请人为分支机构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其总行(或总社)获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其 总行(或总社)的授 权文件;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 时,要求提供的 补充材料。3外币代兑机构备案一、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令2003第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8、于改进外 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汇发20074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 币兑换业务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 号)。二、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2、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3、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的管理规定;4、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的书面协议;5、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 用章样本;6、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 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 时,要求提供的 补充材料。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一、办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
9、1227 号)二、申请材料拟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 1、申请报告;2、筹备工作方案及相关人员名 单、 简历;3、营业执照副本(含网点)、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4、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5、不少于 2 名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 员资历的证明材料(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从事相关 经济工作 5 年以上);6、每一网点不少于 2 名工作人 员资历的证明材料(从事货币兑换 工作 6 个月以上,熟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7、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系 统的说明材料,特 许系统应 具备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
10、相关记录的功能,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8、适合从事特许业务的经营场 所及其他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基本情况,以醒目中英文双语显 示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 设备, 办理特许业务所需电脑、数据库设备及其他软硬件设施,能 够完整记录经营活动的高清 录像监控设备等;9、经营外币代兑业务 6 个月以上的 总结报告及在申请前 6 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达到最低兑换金额和兑换笔数标准的证明材料;10、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系统操作规程,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规程,外币兑换牌价管理、备付金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告、 风险及相应内控
11、管理、凭 证和档案印章管理等制度;11、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 时,要求提供的 补充材料。境内非金融机构在筹备期间达到特许业务开办条件的, 应 持以下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41、申请报告;2、筹备工作总结报告;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证明材料;4、满足安保需要的相关说明材料;5、满足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技 术条件的说明材料;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 时,要求提供的 补充材料。特许机构获准全国范围内经营后拟跨区域新增分支机构的,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向拟新增分支机构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并可附带为原外币代兑点或不多于 3 个新设网点申请经营资格:1
12、、申请报告;2、特许机构总部对拟设分支机构开 办特许业务的授权文件;3、特许机构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 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无异议 函;4、获准全国经营的批复文件复印件;5、参照拟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 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的申请资 料第 2、3、4、5、6、7、8、10、11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一、办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3 号)二、申请材料(一)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1、申请报告;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的, 应提供相应 批准文件的复印件;5、
1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 时,要求提供的 补充材料。(二)代债务人结售汇1、证明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的书 面材料,如合同、凭证、法院判决书等;2、证明结售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如资金到账证明等;3、外汇管理规定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手续;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 时,要求提供的 补充材料。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准或调整一、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第 532 号);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令 2002 年第 4 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 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
14、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 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汇发201056 号)。二、申请材料、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请示;、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5、申请前上年末的境内本外币合并及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 补充材料。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 应由集中管理行向其所在地外 汇分局提出申请。申 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总行同意实行头寸集中管理的授权函;、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常驻机构批准书;、该外国银行对头寸实施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会 计核算办法以及技术支持情况说明。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一、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第 532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 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 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综发2011131 号)。二、申请材料1、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和证件等材料的复印件(如银行机构应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保险机构应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