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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亞 歐 執 法 機 構 保 護 兒 童 福 利 會 議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律 政 司 司 長 梁 愛 詩 致 辭 全 文“國 際 合 作 打 擊 侵 害 婦 女 兒 童 罪 行 的 一 些 法 律 觀 點 ”(2001 年 11 月 10-12 日 ,中 國 廣 州 )各 位 先 生 、女 士 :我 很 高 興 能 夠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身 分 歡 迎 各 位 踏 足 中 國 ,並 有 機 會 和 大 家 分 享 我 們 在 打 擊 侵 害 婦 女 兒 童 罪 行 方 面 的 經驗 。亞 歐 會 議 的 成 員 都 抱 有 共 同 的 目 標

2、,就 是 加 強 亞 歐 各 執 法機 構 間 的 合 作 ,促 進 兩 地 人 民 間 的 了 解 和 友 誼 。我 相 信 今 次 會議 定 能 達 到 這 目 標 ,取 得 美 滿 成 果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2. 香 港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一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1。香 港 在 1997年 7 月 1 日 回 歸 中 國 ,結 束 了 156 年 的 英 國 殖 民 統 治 。根 據 “一國 兩 制 ”原 則 ,香 港 享 有 高 度 自 治 。特 區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關係 ,其 政 治 、法 律 、經 濟 制 度 、市 民 的 社 會 及

3、 文 化 權 利 ,以 及 處理 對 外 事 務 的 權 限 ,都 一 一 由 基 本 法 這 份 憲 制 文 件 所 規 定 。為 維 持 特 區 的 繁 榮 穩 定 ,基 本 法 清 楚 列 明 香 港 不 實 行 社 會 主義 制 度 和 政 策 ,而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保 持 50 年不 變 2。除 與 基 本 法 有 牴 觸 者 外 ,香 港 原 有 法 律 得 予 保 留 3。香 港 成 為 獨 立 的 關 稅 地 區 4,可 以 直 接 參 與 國 際 社 會 有 關 管 制戰 略 商 品 、毒 品 ,以 及 非 法 轉 口 貨 品 的 工

4、作 5。經 中 央 人 民 政 府的 協 助 及 授 權 ,香 港 可 與 外 國 達 成 相 互 司 法 協 助 的 安 排 6。回 歸1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2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區 基 本 法 第 五 條 。3 基 本 法 第 八 及 第 十 八 條 。4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條 。5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6 基 本 法 第 九 十 六 條 。2前 簽 署 的 200 多 條 國 際 公 約 、條 約 和 雙 邊 協 議 繼 續 適 用 於 香港 ,而 在 過 去 四 年 內 ,香 港 再

5、簽 署 了 百 多 條 條 約 。香 港 憑 藉 這些 憲 制 條 文 ,繼 續 與 國 際 社 會 合 作 ,積 極 打 擊 犯 罪 活 動 。特 區政 府 律 政 司 的 刑 事 檢 控 科 主 管 法 庭 的 檢 察 工 作 7,但 有 別 於 其他 地 區 的 檢 察 官 員 ,律 政 司 的 檢 控 人 員 不 具 調 查 權 力 。以 下 我將 集 中 討 論 國 際 間 的 法 律 合 作 事 宜 ,而 執 法 機 構 的 同 事 則 會 討論 實 際 的 合 作 工 作 。為 何 舉 辦 保 護 婦 女 和 兒 童 權 利 的 會 議3. 所 有 亞 歐 會 議 的 成 員 都

6、 是 聯 合 國 的 成 員 。除 了 一 位 成 員 之外 ,其 餘 都 確 認 了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而 兒 童 權利 公 約 則 已 經 獲 得 全 體 成 員 確 認 。這 兩 條 公 約 承 認 婦 女 擁 有與 男 性 同 等 的 權 利 ,兒 童 並 非 父 母 的 財 產 ,是 具 有 尊 嚴 的 個體 ,須 予 尊 重 ,人 類 應 把 最 好 的 奉 獻 給 兒 童 8。4.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的 序 言 指 出 ,儘 管 已 有 多種 文 件 促 進 男 女 平 等 ,各 地 對 婦 女 的 歧 視 仍

7、 普 遍 存 在 。因 此 締約 各 國 同 意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包 括 制 定 法 律 ,以 禁 止 一 切 形式 的 販 賣 婦 女 及 意 圖 營 利 使 婦 女 賣 淫 的 行 為 9,並 給 予 女 性 在法 律 面 前 與 男 性 平 等 的 地 位 10。這 等 措 施 須 包 括 保 護 婦 女 免 其權 利 受 到 侵 犯 的 保 障 。5.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在 前 言 中 引 述 兒 童 權 利 宣 言 ,重 申 “兒 童由 於 身 心 之 未 臻 成 熟 ,不 論 其 出 生 之 前 或 之 後 自 應 受 適 當 法 律及 其 他 各 種 保

8、護 與 照 顧 。” 因 此 ,締 約 各 國 應 以 適 當 的 立 法 和行 政 方 法 維 護 兒 童 的 福 祉 ,確 保 他 們 得 到 所 需 保 護 與 照 顧 11,並 必 須 保 護 兒 童 免 其 權 利 受 到 侵 犯 。6. 由 於 婦 女 與 兒 童 的 權 利 關 係 密 切 ,因 此 有 關 問 題 多 會 一 併處 理 。自 上 述 兩 條 公 約 生 效 後 ,保 護 婦 女 和 兒 童 權 利 的 工 作 取7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三 條 。8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前 言 。9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第 六 條 。10

9、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款 。11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3得 一 定 成 果 ,但 是 公 約 的 一 些 目 標 只 能 以 漸 進 方 式 達 到 ,而 某些 舊 問 題 雖 然 已 有 對 策 ,但 新 問 題 又 陸 續 出 現 。新 技 巧 和 程 序的 應 用 產 生 不 少 爭 議 ,因 此 最 重 要 的 ,是 交 流 意 見 ,分 享 經 驗 ,以 便 更 有 效 地 保 護 婦 女 和 兒 童 的 權 利 ,因 為 他 們 需 要 特 殊 的 保護 和 照 顧 。7. 亞 歐 會 議 的 目

10、標 之 一 ,是 促 進 成 員 國 之 間 在 廣 泛 事 項 上 的合 作 ,因 此 ,繼 英 國 和 菲 律 賓 提 出 了 亞 歐 保 護 兒 童 行 動 綱 領後 ,兒 童 福 利 專 家 於 1998 年 分 別 在 馬 尼 拉 及 倫 敦 召 開 會 議 ,亞歐 兒 童 福 利 執 法 機 構 會 議 也 於 2000 年 在 漢 城 舉 行 。今 次 會 議為 律 師 、檢 控 人 員 、警 察 和 法 官 提 供 了 另 一 次 機 會 ,一 同 探 討連 串 問 題 ,包 括 :制 定 打 擊 侵 害 婦 女 和 兒 童 罪 行 的 法 例 ;改 革 刑事 司 法 及 刑

11、事 程 序 ,使 婦 女 和 兒 童 無 論 在 作 為 證 人 、受 害 當 事人 或 是 捲 入 訴 訟 程 序 時 避 免 受 到 歧 視 或 權 利 受 到 侵 犯 ;制 定 國際 合 作 模 式 以 便 有 策 略 地 打 擊 利 用 被 擄 拐 婦 女 和 兒 童 賣 淫 的 罪行 等 。我 們 非 常 珍 惜 這 個 機 會 ,盼 望 在 未 來 數 天 能 夠 與 各 會 員國 代 表 分 享 有 關 經 驗 和 見 解 。需 要 國 際 間 合 作 共 同 打 擊 侵 害 婦 女 和 兒 童 罪 行8. 由 於 時 間 關 係 ,我 不 便 在 這 裏 詳 細 討 論 為 保

12、 障 婦 女 和 兒 童免 受 罪 行 侵 害 的 立 法 工 作 ,或 所 需 的 刑 事 司 法 或 刑 事 程 序 改革 ,而 只 會 集 中 談 談 國 際 間 有 需 要 合 作 的 地 方 和 香 港 可 以 給 予合 作 的 地 方 。9. 在 香 港 ,需 要 國 際 間 合 作 ,共 同 打 擊 侵 害 婦 女 和 兒 童 的 罪行 有 以 下 兩 方 面 (a) 拐 帶 和 販 運 婦 女 和 兒 童 ;(b) 性 虐 待 婦 女 和 兒 童 。10. 販 運 人 口 以 謀 取 利 益 的 問 題 在 發 展 中 國 家 一 向 嚴 重 。以 香港 來 說 ,主 要 是

13、販 運 人 口 來 港 的 問 題 ,即 輸 入 非 法 入 境 者 進 行性 工 作 。我 的 同 事 邵 德 煒 稍 後 會 以 “販 運 人 口 和 奴 隸 時 機 成熟 ,採 取 行 動 ”的 題 目 向 大 會 詳 細 發 言 ,我 就 留 待 他 論 述 這 個 題目 好 了 。販 運 人 口 經 常 涉 及 跨 國 有 組 織 罪 行 ,而 根 據 現 行 法律 ,由 於 這 些 罪 行 不 屬 刑 事 司 法 管 轄 權 條 例 (第 461 章 )所 指明 的 甲 類 罪 行 ,因 此 香 港 法 院 對 販 運 人 口 的 罪 行 沒 有 域 外 司 法管 轄 權 。除 非

14、 犯 案 人 在 香 港 犯 罪 時 被 捕 ,否 則 不 能 因 他 們 干 犯4這 些 罪 行 而 檢 控 他 們 。11.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200 章 )涵 蓋 各 項 性 虐 待 罪 行 。12. 香 港 的 色 情 刊 物 和 電 影 受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和電 影 檢 查 條 例 規 管 。婦 女 和 兒 童 經 常 因 受 暴 力 威 嚇 、經 濟 壓力 或 受 兩 者 共 同 影 響 而 被 脅 迫 、威 脅 或 欺 騙 不 自 願 地 從 事 色 情活 動 。雖 然 有 人 可 能 認 為 施 加 規 管 會 破 壞 言 論 自 由 和

15、 藝 術 自主 ,但 這 些 規 管 正 正 是 民 主 社 會 所 必 需 的 ,用 以 平 衡 各 方 的 權益 。這 些 色 情 物 品 的 主 題 往 往 環 繞 性 暴 力 ,而 令 人 覺 得 更 不 可接 受 的 ,是 經 常 不 正 確 地 描 寫 受 害 人 享 受 有 關 暴 力 。有 學 者 認為 色 情 物 品 基 本 上 反 映 了 對 性 和 婦 女 的 不 健 康 態 度 。對 兒 童 來說 ,強 迫 他 們 參 與 色 情 活 動 ,可 能 會 在 他 們 往 後 的 人 生 中 留 下烙 印 。13. 特 區 政 府 現 正 就 提 交 一 項 條 例 草 案

16、 ,諮 詢 市 民 的 意 見 ,草案 的 目 的 如 下 禁 止 促 致 18 歲 以 下 人 士 參 與 色 情 活 動 或 參 與 真 人 色情 表 演 ;以 及 就 若 干 現 有 的 侵 害 兒 童 的 性 罪 行 ,制 定 域 外 的 法 律 適用 範 圍 ,並 禁 止 安 排 和 宣 傳 兒 童 性 旅 遊 。要 檢 控 這 項 建 議 的 罪 行 ,我 們 需 要 鄰 近 國 家 執 法 機 關 的 合 作 ,以 便 偵 查 罪 案 、引 渡 罪 犯 和 在 法 院 指 證 罪 行 。確 認 聯 合 國 打 擊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公 約 和 附 加 議 定 書 以 防

17、止 、遏 止 和 懲 處 販 運人 口 ,特 別 是 婦 女 與 兒 童 ,將 有 助 檢 控 工 作 。14. 本 月 3 日 在 北 京 舉 行 的 第 三 屆 亞 太 地 區 媒 體 與 科 技 和 社 會發 展 研 討 會 中 ,多 名 講 者 建 議 制 定 國 際 公 約 ,管 制 互 聯 網 上 嚴重 影 響 青 少 年 健 康 發 展 的 色 情 、淫 褻 和 其 他 不 良 傳 播 。我 支 持這 項 建 議 。15. 兒 童 性 侵 犯 的 問 題 在 多 個 國 家 引 起 關 注 ,特 別 是 南 亞 地區 ,該 地 區 受 虐 待 的 娼 妓 年 齡 最 小 的 不

18、足 10 歲 。有 報 道 表 示 ,在 亞 太 地 區 ,至 少 有 100 萬 名 男 女 童 被 強 迫 出 賣 自 己 的 身 體 。五 年 前 ,第 一 屆 打 擊 利 用 他 人 從 事 淫 業 世 界 大 會 在 瑞 典 斯 德 哥爾 摩 舉 行 ,而 在 湄 公 河 分 區 包 括 柬 浦 寨 、老 撾 、緬 甸 、泰 國 、越南 和 中 國 雲 南 省 ,則 正 進 行 合 力 打 擊 販 運 兒 童 的 計 劃 。亞 洲 及5太 平 洋 經 濟 社 會 委 員 會 正 在 該 區 資 助 一 項 計 劃 ,不 但 力 推 行打 擊 利 用 他 人 從 事 淫 業 世 界 大

19、 會 的 工 作 ,也 關 注 虐 待 兒 童 的 問題 。此 外 ,計 劃 也 為 這 些 國 家 的 保 健 人 員 和 社 會 工 作 者 提 供 培訓 ,以 便 處 理 愛 滋 病 患 者 和 淫 業 受 害 人 所 面 對 的 身 心 和 情 緒 問題 。有 關 計 劃 要 取 得 成 果 ,就 必 須 得 到 政 府 執 法 機 關 、非 政 府機 構 、商 業 團 體 和 兒 童 本 身 參 與 打 擊 淫 業 活 動 。香 港 打 擊 罪 案 的 雙 邊 協 議16. 香 港 與 七 個 亞 歐 會 議 成 員 國 簽 訂 了 移 交 逃 犯 協 議 12。可 引渡 的 罪 行

20、 包 括 性 罪 行 (包 括 強 姦 )、性 侵 犯 、猥 褻 侵 犯 、對 兒 童 作出 不 法 的 性 方 面 的 行 為 、拐 帶 和 利 用 兒 童 、與 賣 淫 有 關 的 罪行 、與 婦 女 及 女 童 有 關 的 罪 行 等 13。香 港 也 與 七 個 亞 歐 成 員 國簽 訂 了 刑 事 事 宜 司 法 互 助 協 議 14。我 們 希 望 能 夠 與 更 多 國 家 就有 關 的 司 法 互 助 進 行 磋 商 。17. 在 2001 年 1 月 1 日 至 11 月 7 日 過 去 的 10 個 月 內 ,香 港 特區 共 處 理 了 六 項 移 交 逃 犯 的 外 地

21、 申 請 ,也 提 出 了 七 項 請 求 。同時 ,也 接 獲 58 項 刑 事 事 宜 的 司 法 互 助 請 求 和 提 出 七 項 請 求 。18. 此 外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第 455 章 )賦 予 當 局 權 力偵 查 有 組 織 罪 行 和 若 干 其 他 罪 行 ,以 及 就 若 干 罪 犯 的 罪 行 得益 、訂 立 條 文 以 便 偵 查 和 沒 收 罪 行 得 益 ,並 訂 立 協 助 他 人 保 留罪 行 得 益 的 罪 行 。我 們 曾 多 次 成 功 扣 押 從 毒 販 和 走 私 客 檢 取 的物 業 和 銀 行 現 金 ,並 凍 結 和

22、 沒 收 他 們 的 資 產 。相 信 透 過 這 些 法律 程 序 的 跨 國 合 作 ,能 最 有 效 打 擊 侵 害 婦 女 和 兒 童 的 罪 行 。恐 怖 主 義 和 受 武 裝 衝 突 牽 連 的 兒 童19. 恐 怖 分 子 於 9 月 11 日 襲 擊 紐 約 和 華 盛 頓 令 舉 世 震 驚 ,事 件中 數 千 名 來 自 80 多 個 國 家 分 屬 不 同 種 族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人 無 辜被 殺 。這 種 暴 行 絕 對 不 容 在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再 發 生 。所 有 國 家 現在 都 向 恐 怖 主 義 宣 戰 ,誓 要 打 擊 這 種 不 單 止

23、 針 對 美 國 ,更 針 對全 人 類 的 罪 行 。婦 女 和 兒 童 在 這 種 罪 行 威 脅 下 有 權 受 到 保 護 ,12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荷 蘭 、菲 律 賓 、葡 萄 牙 、新 加 坡 和 英 國 。13 逃 犯 條 例 (第 503 章 )附 表 1。14 法 國 、意 大 利 、愛 爾 蘭 、韓 國 、菲 律 賓 、葡 萄 牙 和 英 國 。6而 這 方 面 有 賴 國 際 間 的 合 作 。香 港 已 經 採 取 措 施 履 行 聯 合 國 安全 理 事 會 第 1267 號 和 1333 號 決 議 ,而 律 政 司 現 正 研 究 如 何 履行 安 理

24、 會 第 1373 號 決 議 。律 政 司 雖 然 不 是 一 個 負 責 發 出 法 律草 擬 指 示 的 決 策 局 ,但 我 們 聯 絡 了 其 他 國 家 ,尤 其 是 其 他 普 通法 司 法 管 轄 區 ,以 蒐 集 各 國 為 實 施 安 理 會 第 1373 號 決 議 而 擬備 或 草 擬 中 的 法 例 的 有 關 資 料 。我 們 明 白 必 須 小 心 界 定 “恐 怖主 義 ”的 含 義 ,也 知 道 恐 佈 分 子 經 常 以 難 於 查 察 的 周 密 方 法 籌措 資 金 。香 港 特 區 於 本 年 7 月 獲 委 任 為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25、 動組 的 主 席 ,現 正 全 力 推 動 全 球 密 切 注 意 恐 怖 活 動 的 財 源 。20. 戰 爭 是 殘 酷 的 。今 天 我 們 不 宜 討 論 應 否 採 取 軍 事 行 動 及 行動 規 模 的 問 題 。但 是 ,當 舉 世 正 致 力 剷 除 恐 怖 主 義 之 際 ,看 見阿 富 汗 的 兒 童 拿 比 他 們 個 子 還 要 大 的 機 關 槍 到 處 跑 ,實 在 令人 痛 心 。他 們 顯 得 忐 忑 不 安 ,等 待 隨 時 會 降 臨 的 襲 擊 。根 據 兒童 權 利 公 約 第 38.2 條 ,締 約 國 應 該 採 取 一 切 可 行 措 施 ,確

26、 保15 歲 以 下 的 人 不 直 接 參 加 戰 爭 行 為 ,並 保 證 受 武 裝 衝 突 影 響 的兒 童 會 受 到 保 護 和 照 顧 。我 盼 望 戰 爭 早 日 結 束 ,更 希 望 締 約 國會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協 助 現 正 因 亞 洲 發 生 的 武 裝 衝 突 而 備 受傷 害 的 兒 童 ,讓 他 們 身 心 盡 早 康 服 ,得 以 再 融 入 社 會 。這 方 面的 工 作 同 樣 有 賴 國 際 間 的 合 作 ,共 同 履 行 人 類 應 把 最 好 的 奉 獻給 孩 子 的 義 務 。希 望 亞 歐 峰 會 下 次 召 開 會 議 時 ,我 們 可 以 討 論如 何 履 行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第 三 十 九 條 的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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