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章师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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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豫章师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是指教室电教器材和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从购置、使用、维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优化仪器设备的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并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教学、科研仪器。第二章 计划与采购管理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

2、、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定出年度购置计划。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每季度报一次,应由各实验室提出,经系(部)领导同意后,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汇审平衡,列入学校年度财务计划,提请校长会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申购计划必须填写“豫章师范学院教学设备申购计划单”(或按照其格式用计算机打印),申购计划单中须包含以下内容: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或主要技术指标、厂家、参考单价、申购数量、使用实验室名称、承担的实验教学课程。申购计划单由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和具体经办人签名。第七条 单价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除申报计划

3、外,还必须填写“豫章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书”,经充分论证并经过有关程序批准后方可采购。具体操作按豫章师范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按照豫章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第九条 仪器设备入库或进实验室前必须有使用部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发票报账必须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签字。第十条 仪器设备入库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校师

4、生员工都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锈等工作。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工作。第十三条 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使用、维护、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字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第三章 借用与调拨管理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出

5、具借条,并由具体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负责修复或赔偿。第十六条 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洽借,经征得使用单位和所在系(部)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各系(部)、处室不得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第十七条 借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第十八条 校内仪器设备需要调整,本系范围内的调动,由系(部)决定;系(部)与系(部)之间,系(部)与行政单位之间的调动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核定。以上调动均须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办理调

6、拨手续。第十九条 实验室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处理以发挥其作用。由实验室填写多余物资清册,经系(部)审查后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按照先系(部)内后系(部)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调剂。第四章 维修与改装管理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使用情况,每年划拨维护、维修经费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筹管理。第二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向系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申报,填写维修申报单,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并由设备中心组织维修。第二十二条 凡已不适合教学、科研使用,经改装后可以应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过改装后可以提高精密度的仪器设备,鼓励改装利用。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7、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的具体理由、科学性、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经系(部)级签注意见,报审批后,方能改装。改装完成后,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并调整有关帐卡。第五章 报损与报废管理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2、经技术鉴定确实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超过新购价格者;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能改装使用者。第二十五条 符合报废规定的仪器,使用单位填写仪器报损、报废鉴定表一式三份(单位在五万元以上填写五份)经系(部)级审核,提出意见,报审核批准。单位在五万

8、元以上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办理一次仪器设备报废手续。由使用单位填写“豫章师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废表”,写明原因、出厂时间、领用时间、校编号等,分类造册(单价二万元以下一类,二万元以上一类),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于十一月三十日前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因失窃报失的仪器设备,需附保卫处的证明。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与后勤资产管理处退回鉴定表一份给报批单位,方得注销账卡,并进行实物处理,其残值应办理重新入账。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属于报损要组织三人以上鉴定小组作出技术鉴定,技术鉴定表一式三份(五万元以上的填五

9、份);发现丢失,应立即向校保卫处报告,组织三人以上审查小组,并写出丢失情况的报告,送交保卫处并存档。第六章 损坏丢失赔偿管理第二十九条 凡属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除给予应有的教育和处理外,均应酌情予以经济赔偿。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坏、浪费、报废或丢失者,属于责任事故。(1) 在领用、保管过程中,不按章办事或粗心大意,不负责任;(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和制作;(3) 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设备性能,擅自动用和摆弄;(4) 不按规定要求,违反操作规程或大手大脚,教育不改。第三十一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国家财产损坏、浪费、报废、丢失,按其价值计算赔偿;(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或虽属易耗品而无正当理由损坏、消耗的,按物品价值 20%60%赔偿。(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计算支付修理费。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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