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娟行政处罚案摘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直公交决字2018第 5304012600188646 号案件名称 赵娟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行政处罚案个人 姓名 赵娟名称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2018 年 09 月 05 日 09 时 22 分许,赵娟在玉湖路与南北大街交叉口处实施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对赵娟实施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200 元的处罚;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50 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250 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赵娟持本决定书在 15 日内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云南省各营业网点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 年 09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