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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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肇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 号)的精神,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肇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符合我省安置政策、正常退出现役、能正常参加培训,由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一)无正当

2、理由,中途退役的;(二)档案缺少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等手续不全的;(三)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2 - (四)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五)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的。第四条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本人自愿的原则。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仍可按原有规定在安置地县(市、区)民政局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第五条 退役士兵按规定可选择报读相应学校,录取后免费参加两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三年高等职业院校的全日制学

3、习。学习期满后,要继续升读的,其所需费用由本人负责。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动员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第七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人武部要通过家访和其他形式,预测退役士兵人数及拟读专业等情况,并于每年 5 月底前报市民政局汇总报有关部门及省民政厅。第八条 肇庆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负责退役士兵培训促进就业日常工作,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军事机关,指导做好退役士兵动员、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监督本辖区内省定点学校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和就

4、业推荐。第九条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工作,具体职责:- 3 - (一)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动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二)预测本辖区内当年退役士兵的人数;(三)负责本辖区内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报读专业、资格核准工作;(四)确定年度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专业,跟踪退役士兵在学、就业情况;(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军事机关对承担培训的院校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属院校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体职责:(一)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宣传工作;(二

5、)指导辖区内省定点培训院校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订相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大纲,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加强教学管理,创新教学模式,提高培训质量;指导培训院校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三)组织退役士兵学生参加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组织指导相关培训院校做好推- 4 - 荐就业工作;(五)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全省统一考试的考前辅导。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6、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及管理。具体职责:(一)落实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并统筹安排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二)根据审定退役士兵实际培训人数,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培训资金拨付到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职业院校;(三)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资金按省规定用途使用,确保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第十二条 辖区内各省定点职业院校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场所,具体职责是:(一)按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及退役士兵报考志愿发放入学通知书;(二)负责在校退役士兵学生的学习、生活、政治思想教育管理

7、,确保按期完成学业;(三)对完成培训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发放毕业证书。积极组织本校培训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 - (四)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生就业。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每年退役士兵回乡报到期间,可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预申请。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培训按下列程序办理:(一)退役士兵申请报名。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均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申请入学培训,报名时间根据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一般在每年 9 月底至 10 月中旬),实行网上报名的方式。各县(市、区)民政局在接到省的通知后,按属地原则负责通知和

8、指导本辖区的退役士兵网上报名,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于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大一寸近期免冠彩照 1 张到安置地民政局办理确认报名手续。(二)民政部门审核。安置地县(市、区)民政局在 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三)报到入学。安置地民政部门将退役士兵名册交承训机构,由承训机构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必须按照承训机构规定的报到日期,携带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入学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退伍证等资料办理培训入学手续。逾期不办

9、理培训入学手续的退役士兵,由- 6 - 承训机构取消其培训资格。第十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培训的,应与培训学校签订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协议书。第十六条 培训学校应当在每期开班 30 天内,分别向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交实际入学培训的退役士兵名册、身份证号等材料。经民政部门、人社、教育部门核对后,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第十七条 辖区内省定点职业技能培训院校对违纪的退役士兵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的,应报学校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核准,并分别报上级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市安置办要跟踪落实本市退役士兵学生的在校学习及就业情况。

10、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作用,及时收集和提供用工信息,为退役士兵学生的就业提供帮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不分所有制和组织形式,凡适合退役士兵学生就业的岗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规定,承担录用和聘用的相关责任。- 7 -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抓好落实。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 年肇庆市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暂行办法(市府办200737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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