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浙商大人2008275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加强对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缓解教职工生活困难,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家庭生活发生困难需要申请困难补助的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和学校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统称为教职工)。第三条 在职教职工困难补助经费由学校福利经费划拨,离退休人员困难补助经费通过学校自有资金解决。困难补助经费在校财务处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和工会、人事处、组织部、监审处、财务处、离退休处、
2、总务处、医务所负责人及部分分工会主席(随机遴选)共 15 人组成,负责确定教职工困难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确保困难补助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合理。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受理、审核教职工困难补助的申请,提请召开困难补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和发放。第三章 困难补助类别及标准第五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分为一般困难补助和特大困难补助。第六条 一般困难补助分类及标准:(一)在职教职工身有残疾并持有残疾人证明的,每年补助 800 元;(二)教职工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的,一次性补助1000 元;(三)教职工及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因患病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学校一次性补助
3、500 元2000 元。第七条 教职工本人因患重大疾病个人当年承担医药费用超过 3 万元,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特大困难补助(重大疾病界定标准附后)。第八条 特大困难补助申请者本年度个人承担医药费用超过 3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30%的标准补助,但每年补助额不得超过 5 万元。在计算补助额时,凡本年度享受学校及上级部门的各类因病补助金额均实行合并计算。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一)因违法、违规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及经济损失;(二)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非必需的自费药品、一次性医疗器械、材料以及陪护、营养、交通等费用;(三)校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委员会认为不予补助的其他情况。第四章 申请
4、和审批程序第十条 一般困难补助申请和审批程序:(一)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委员会授权工会和人事处负责一般困难补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批;(二)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补助条件的,由本人或家属提供相关凭证,人事处负责审批;(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 、 (三)项补助条件的,在职教职工向所在分工会、离退休人员向离退休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分工会或离退休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及相关凭证上报校工会,工会核准后由人事处审批。第十一条 教职工一般困难补助根据需要随时申请,由校工会和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发放。第十二条 特大困难补助申请和审批程序:(一
5、)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补助条件者,在职教职工向所在分工会、离退休人员向离退休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并附因患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结算单据、费用清单和病史记载;(二)各分工会及离退休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及相关凭证上交校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三)校卫生所对申请教职工的医疗费结算单据、费用清单和病史记载进行审核和费用汇总;(四)校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卫生所的审核结果,根据本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情况及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补助的初步意见,并提请召开学校困难补助管理委员会会议;(五)校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委员会对教职工困难补
6、助情况进行评审。经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委员会讨论并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参加人数 2/3 以上的,补助申请获得通过,并将补助名单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天;(六)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教职工困难补助人员,由校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发放。第十三条 教职工特大困难补助每年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次年一月至三月底。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补助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停止补助,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补助款项。情节严重者自次年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教职工困难补助。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 重大疾病
7、界定标准2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 1:重大疾病界定标准1恶性肿瘤(注 1);2慢性肾功能衰竭(注 2);3再生障碍性贫血(注 3);4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注 4);5系统性红斑狼疮(注 5);6血友病。注 1: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以下疾病不属于本暂行规定所说的恶性肿瘤: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注 2:慢性肾功能衰竭:指由各种原因造成的双侧肾实质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
8、须接受了为期半年以上的定期透析治疗。注 3: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的全血细胞减少,经骨髓检查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且必须接受下列至少一项的治疗: (1)定期输血(历时九十日以上); (2)骨髓刺激性药物(历时九十日以上); (3)免疫抑制剂(历时九十日以上)。 注 4: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肝脏、肺脏、肾脏、胰脏或骨髓移植手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手术不属于本暂行规定所说的的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注 5:系统性红斑狼疮:指累及肾脏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经肾脏活检确认的,并符合下列 WHO 诊断标准定义 III型至 V 型狼疮性肾炎)。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分型: I 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II 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III 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IV 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V 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