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建 工 程 抵 押 贷 款 监 管 协 议 ZJJG( 年) 号连云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心监管机构:开发企业:融资机构:为了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监管,根据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一、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概况。项目名称:抵 押 物:抵押面积:贷款金额:二、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使用范围。利用在建工程抵押取得的贷款,须全部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对应的项目建设。三、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监管规定。(一)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监管协议签订的规定
2、。开发企业利用在建工程抵押借款前,需由监管机构、开发企业、融资机构三方签订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监管协议 ,该协议作为开发企业在产权交易部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业务的要件之一。(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使用的规定。1.开发企业利用在建工程抵押在商业银行或其他融资机构获取的贷款,须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商业银行或其他融资机构应配合监管。2.开发企业在申请使用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前,须报监管机构审批,商业银行须依据监管机构审定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使用报审表 (下称“报审表” )并进行确认后划转资金。3.开发企业在贷款拨付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银行确认的报审表送至监管机构。4.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支付的工程项目
3、合同已在监管机构网备的,则需对已网备的合同金额通过网备合同变更的方式核减掉报审表中支付的金额。若支付时未网备的,则在今后网备时减去已支付的金额。 (三)在建工程抵押借款合同网备的规定。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使用时未经监管机构审批的,其对应的借款合同不得在监管机构网备,不得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审批支付该贷款本息。2.开发企业用在建工程抵押签订的借款合同在监管机构备案时,备案的借款合同金额为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使用时经监管机构审批的合计金额。四、违约责任1、开发企业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停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监管协议 。2、商业银行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暂停商品房预售资金相关业务。五、协议终止抵押的在建工程对应的楼栋终止预售资金监管后,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六、其他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监管机构、开发企业、融资机构各执壹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监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开发企业(盖章):年 月 日 融资机构(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