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赤坎立交桥周边区域征收回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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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湛江市赤坎立交桥周边区域征收(回收)土地、房屋征拆 补偿 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东省实施 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2011 第 590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赤坎区立交桥周边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征收、收回土地和拆迁范围根据市政府现场工作会议确定的立交桥周边区域范围(具体以征拆红线图为准),涉及的单位分别是湛江市物资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湛江物华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富瑞置业有限公司及百姓村集体用地。二、拆迁实施单位、被拆迁人和土地收回拆迁实施单位:根

2、据市政府工作安排,赤坎区人民政府作为拆迁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被拆迁人:上述土地征收(回收)和房屋征拆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房产所有权人。土地征收(回收)和树木、建筑(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拆工作:由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政府负责。2三、补偿对象确定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有关规定,按照产权属谁就补偿给谁的原则进行补偿。四、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一)征收(回收)土地的补偿办法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1)属于出让取得的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2)划拨取得的用地:属于无偿划拨的按照补偿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税费后回收土地;属于有偿划拨出让的按当时的出让价加利息和所交的税、费补偿收回土地;2、集体

3、土地:已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村场地)的,按 20 万元/亩补偿征收土地;3、村民空置的宅基地:按实际情况作个案处理。4、国有土地上个人房屋、房改房拆迁补偿(含土地价值)后土地同时收回,土地不再另行补偿。(二)房屋的征拆补偿1、私人房屋的补偿:区域范围内村民(居民)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1)作为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如下情况再给予适当增加补偿:首层改为商业经营用房之前已经报规划部门批准并取得房管部门颁发的商业房屋权证,并在拆迁公告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赤坎区经营满 2 年(含)以上的,每平方米增3加 6600 元。未经规划部门同意,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将首层住宅用房改为经营用房,并在拆迁

4、公告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持续经营满 2 年(含)以上的,每平方米增加 3000 元。2 年以下的,每平方米增加 1000 元。经规划部门同意建设的临时建筑作为商业经营用房,不论是否已超过批准使用年限,按原批准时发证有关记载进行处理。临时建筑业主若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给予每平方米 500 元(含)以内的补偿。超过规定的拆除期限,临时建筑业主还没拆除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的,不给予补偿。(2)区域范围内村民(居民)房屋,村民房屋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为依据,居民房屋以国土或房地产证证载为依据。(3)区域范围内村民(居民)虽有房屋,但房屋建基面积达不到宅基地面积 9

5、0%以上的,余下的空地按同地段土地评估价的80%给予补偿 ;(4)拆迁和征收村民宅基地补偿,由村委会和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共同签订补偿合同,约定原则上宅基地和有依据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明的土地,其征用面积的土地补偿款和房屋拆迁补偿款,直接补偿给被拆迁人。2、属单位产权的房屋,以货币方式按评估价一次性补偿。3、属房改房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采用4货币补偿的,补偿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套内面积 1:1.12 计算,按评估价一次性补偿;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按被拆迁房屋套内面积 1:1 调换,调换的房源位于海滨六路四号(每套建筑面积约为 70-90 平方米)。其中调换后的房屋套内面积小于被拆迁房

6、屋套内面积的,差额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调换后的房屋套内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套内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拆迁户按评估价缴交该部分购房款;办证费用及相关税费由被拆迁户承担。4、原居住在单位产权房屋的非产权人,经单位认可,政府可提供房源以租赁方式解决被拆迁户居住问题,但必须按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租房手续,并由租户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尽量以面积对等办理租房手续,租赁期限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房源位于海滨六路 4 号,每套建筑面积约为 70-90 平方米。5、被征收人(拆迁人)因拆迁工作造成的停业期间经济损失按国务院令第 590 号 25 条订立补偿协议收。补偿标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7、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 1 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 6 个月计算进行货币补偿。6、搬迁补助标准5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标准如下:被拆迁房屋面积 每户补偿标准(元)100 3000100,130 5000130以上超出部分 在 5000 元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 50 元(三)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等拆迁、清理补偿标准:1、零星青苗补偿标准(1)木菠萝、荔枝、龙眼、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

8、树、桃树、柿子树等:树高 50 厘米以下的按 5 元/棵补偿,树高 51100 厘米的按 10 元/棵补偿;树高 100 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棵 5 个等级补偿:米高围 10 厘米以下的按 30 元/棵补偿,米高围 10.130 厘米的按 60 元/棵补偿,米高围 30.150 厘米的按 150 元/棵补偿 ,米高围 50.170 厘米的按 250 元/棵补偿,米高围 70.1 厘米以上的按 350 元/棵补偿。(2)香蕉:已挂果的按 20 元/棵补偿,未挂果的按 5 元/棵补偿,树高低于 50 厘米的不予补偿。(3)材竹:小条(米高围 15 厘米以下)的 3 元,大条(米高围 15.1厘

9、米以上)的 6 元,未达到 1 米高的不予补偿。(4)勒竹根据生长情况可适当补偿,按材竹的 50%标准计算补偿。6(5)杂木:小棵(米高围 20 厘米以下)按 3 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 20.180 厘米)按 10 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 80.1 厘米以上)按 20 元/棵补偿 。2、附着物补偿标准:(1)围墙。36 墙按 180 元/平方米补偿,24 墙按 160 元/平方米补偿,18 墙按 140 元/ 平方米补偿。(2)挡土墙按 200 元/立方米补偿。(3)水泥石工场地按每平方米 60 元补偿。(4)广场生态砖场地按每平方米 80 元补偿。(5)广场瓷砖场地按每平方米 85 元

10、补偿。(6)粪池 250 元/立方米补偿。五、其他地上附着物在本方案中未制定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其他青苗、被拆迁人诉求作为个案,可参照湛江大道征拆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或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研究审批处理。六、资产评估工作。由南桥街道牵头组织相关业主单位和业主代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红线内所有房地产进行第三方评估,完成资产评估工作。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就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搬迁期限、搬迁补助等事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当事人拆迁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处理。7八、赤坎区立交桥周边区域征收(回收)土地、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及拆除工程等资金由市财政全额安排。九 、本 方 案 由 湛 江 市 赤 坎 立 交 桥 改 造 工 程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解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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