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单位已售公房加装电梯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单位已售公房加装电梯资金补助的管理,根据省直单位已售公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综 200922 号)和省直 单位房改房、经济 适用住房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闽政管综2010 184 号)的 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已售公有住房加装电梯资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省直住宅公共维修改造资金补助。第三条 省直单位已售公房加装电梯资金补助最高标准为该梯号内住户每户 5000 元。第四条 省直单位已售公房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各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向省直房改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工程立项书、项目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结算书、工程建安发票(复印件)等。2.审核。省直房改办对拟补助项目现场进行勘察,同时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3.省机关管理局、财政厅审批。4.拨付。第五条 各原产权单位应对申请加装电梯资金补助的有关材料严格核验,确保数据真实,同时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