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共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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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野外用火审批制度一、凡进入林区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应提前向镇林业站或农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火目的、地点、范围、时间、防范措施、负责人等情况,经林业站或农服中心现场检查认可后,方可用火。二、凡需要在林区野外进行生产、实验性用火的,如炼山造林、火烧隔离带、扑火演习等,用火单位要先向林业站或农服中心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时间、负责人、人数、安全措施等内容的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用火。三、凡需要在林区野外进行爆破、实弹演习、勘察、施工(采矿、采石、修路等)活动的,必须报镇林业站或农服中心备案。四、凡是在林区野外上坟烧纸、夜间使用明火照明、枪械狩猎、旅游野炊,或在林区采药、搞副业生产需要在野外取暖做饭的,一律不批。五、凡在县防火指挥部确定的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或出现了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林区一切野外用火一律不批。六、长期居住林区居民的室内生活用火不需要进行审批,但要做好防火安全教育,促其落实安全措施。七、对于未经审批的林区野外用火,或虽经审批但未落实防范措施,以及未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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