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共20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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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民 法 总 则第一讲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内容有二: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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