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项目管护制度为了确保我乡扶贫开发项目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克服“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养护”的问题,做到建管结合,落实管护主体和相关责任,建立管护制度。 一、管护人员的确定 在扶贫开发项目建成后,按照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管护人员或通过通过项目负责人重新提出的管护人员,必须是负责的本地群众且具有履行管护的能力。 二、管护责任的落实 对明确的管护人员,在项目建设完工后的三个月后,就必须规定的管护地点进行管护。如有群众三次反映无人员到位,乡、村支两委就必须调查处理,要求管护人员迅速落实,对拒绝落实的,应立即更换管护人员。村委会干部不定期检查管护情况,每半年向乡政府汇报管护的情况,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三、管护标准 工程项目竣工后,坚持“谁建设、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明确一项目建成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所有项目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由村级组织负责对所有的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管护、维护,保证工程正常、永久使用。 一是水利工程管护标准:水利设施定期检查,渠道、出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