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有关事项告知书单位名称(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66 号文)和关于参保人员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后补缴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险中心函20144 号)的相关规定,您在京职工养老保险为“临时缴费账户” ,根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明确为“管理岗位” ,可以补缴、变更个人身份,但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需将本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到您户籍所在地或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特此告知。本人已知晓上述情况。参保人签字:社保经办机构(印章)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单位、个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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