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食品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知情确认单宿迁市宿城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人为 隆城盘古2# 房屋产权所有人,现将 隆城盘古2# 房屋租赁给 刘洪波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人已获知,承租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将依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2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责任。房屋产权所有人(签章): 年 月 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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