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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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增 城 区 打 击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工 作 方 案为 进 一 步 做 好 联 合 打 击 我 区 辖 区 范 围 内 非 法 开 采 矿 产资 源 的 有 关 工 作 ,全 面 遏 制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行 为 的 发 生 ,防 止 因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活 动 引 发 社 会 恶 性 事 件 ,切 实 保护 我 区 矿 产 资 源 ,根 据 广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规 划 委 员 会 关于 做 好 打 击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有 关 工 作 的 函 (穗 国 土 规 划2017755 号 )有 关 要 求 ,以 及 区 领 导

2、有 关 批 示 精 神 ,结 合工 作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 指 导 思 想 和 工 作 目 标坚 持 节 约 资 源 和 保 护 环 境 ,实 行 最 严 格 的 环 境 保 护 制度 ,全 面 整 治 我 区 范 围 内 的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活 动 ,严 厉打 击 并 依 法 查 处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的 行 为 ,杜 绝 当 前 因 非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活 动 引 发 的 社 会 矛 盾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建 立 健 全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的 排 查 、巡 查 和 监 控 长 效 管 理机 制

3、,稳 定 全 区 矿 产 资 源 管 理 秩 序 和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切 实保 护 生 态 环 境 ,促 进 我 区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二 、 工 作 任 务严 厉 打 击 、查 控 全 区 范 围 的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行 为 ,对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行 为 依 法 进 行 制 止 和 查 处 。三 、 组 织 领 导成 立 增 城 区 打 击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联 合 执 法 工 作 领 导 2 小 组 ,组 长 由 分 管 国 土 规 划 工 作 的 副 区 长 担 任 ,副 组 长 由区 国 规 局

4、 、各 镇 街 的 主 要 领 导 担 任 ,成 员 由 区 国 规 局 、区 城管 局 、区 公 安 分 局 、区 环 保 局 、区 林 业 园 林 局 、区 农 业 局 、区 交 通 运 输 局 、区 水 务 局 、区 市 场 质 量 监 管 局 、区 交 警 大 队 、各 镇 街 等 单 位 的 分 管 领 导 组 成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设 在 区 国 规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由区 国 规 局 执 法 监 察 大 队 大 队 长 担 任 ,办 公 室 具 体 负 责 组 织统 筹 、调 度 协 调 、信 息 汇 总 等 工 作 。四 、 职 责 分 工增 城

5、 区 打 击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联 合 执 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各 成 员 单 位 要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责 任 到 人 ,以 属 地 镇 街 为 主体 ,区 国 规 、城 管 、公 安 、林 业 、农 业 、交 通 等 部 门 各 司 其职 、紧 密 协 作 ,形 成 合 力 ,积 极 配 合 开 展 联 合 执 法 行 动 ,坚决 依 法 打 击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行 为 。1.各 属 地 镇 街 :负 责 落 实 属 地 管 理 责 任 ,组 建 巡 查 队 对所 管 辖 范 围 进 行 巡 查 ,联 合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制 止 、打 击

6、 非 法开 采 矿 产 资 源 的 行 为 ,全 力 落 实 好 自 查 自 纠 和 协 助 查 处 违法 、违 规 采 矿 行 为 ;负 责 动 员 所 管 辖 的 村 、社 派 员 支 持 配 合相 关 工 作 ;负 责 对 本 辖 区 内 的 各 类 非 法 堆 场 依 法 进 行 清 理整 顿 ;负 责 对 历 史 遗 留 的 和 找 不 到 盗 采 当 事 人 的 非 法 采 矿地 块 进 行 整 治 复 绿 。落 实 日 常 动 态 巡 查 ,要 加 强 对 鱼 塘 整 治 工 程 、基 本 农 3 田 、建 设 施 工 工 地 和 已 供 用 地 的 矿 产 资 源 的 巡 查

7、和 保 护 。(1)加 强 对 鱼 塘 整 治 工 程 的 监 管 ,依 法 打 击 以 “鱼 塘 整治 ”、“清 理 淤 泥 ”等 名 义 变 相 进 行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的 违 法用 地 行 为 ,加 强 对 鱼 塘 整 治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的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2)加 强 对 基 本 农 田 农 业 用 途 的 监 管 。属 地 镇 街 的 农 业部 门 须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督 促 有 关 个 人 或 单 位 依 时 办 理 相 关手 续 ;加 强 对 基 本 农 田 的 日 常 动 态 巡 查 ,拓 宽 发 现 渠 道 ,对改 变 土 地 农

8、 业 用 途 进 行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依 法 查 处 和 督 促 整 改 ,坚 决 取 缔 破 坏 基 本 农 田 非 法 开 采 矿产 资 源 的 违 法 用 地 行 为 。(3)加 强 对 建 设 施 工 工 地 的 监 管 。落 实 属 地 监 管 要 求 ,由 镇 街 的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针 对 辖 区 内 矿 产 资 源 分 布 的 特 点 和规 律 ,对 施 工 工 地 划 分 全 面 巡 查 和 重 点 巡 查 区 域 ,健 全 定点 、定 期 、定 责 、定 人 的 监 控 制 度 ,严 格 落 实 动 态 巡 查 制 度 。对

9、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矿 产 资 源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非 法 堆填 土 等 行 为 ,应 责 令 暂 停 施 工 ,并 及 时 向 区 领 导 小 组 办 公室 报 告 。(4)加 强 对 已 供 用 地 的 供 后 监 管 工 作 。属 地 镇 街 要 指 导村 社 做 好 土 地 清 表 工 作 ,避 免 因 土 地 清 表 发 生 非 法 开 采 矿产 资 源 、堆 填 土 行 为 ;定 期 检 查 已 供 用 地 中 存 在 矿 产 资 源的 区 域 ,重 点 核 查 违 法 开 采 行 为 高 发 的 区 域 ;组 织 开 展 针 4 对 已 供 用 地

10、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堆 填 土 违 法 用 地 行 为 的 专项 整 治 行 动 ,不 定 期 对 多 发 地 段 和 区 域 进 行 “回 头 看 ”,严防 违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行 为 死 灰 复 燃 。2.区 国 规 局 :负 责 依 法 开 展 对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或 破坏 耕 地 、基 本 农 田 行 为 的 认 定 和 查 处 ;协 调 、指 导 和 督 促 各基 层 国 土 所 配 合 属 地 镇 街 做 好 动 态 巡 查 ;联 合 相 关 职 能 部门 对 正 在 实 施 的 非 法 采 矿 行 为 进 行 制 止 ,对 非 法 采

11、矿 或 破坏 耕 地 、基 本 农 田 的 行 为 依 法 查 处 ;建 立 健 全 长 效 巡 查 管理 机 制 。3.区 公 安 分 局 :负 责 联 合 执 法 行 动 的 秩 序 维 持 ,调 配 警员 维 护 现 场 治 安 ,对 阻 挠 现 场 执 法 、寻 衅 滋 事 的 违 法 行 为依 法 予 以 打 击 ;配 合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对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行为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对 涉 嫌 刑 事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4.区 城 管 局 :按 镇 街 组 织 的 联 合 执 法 行 动 要 求 ,依 法 对运 输 散 体

12、 物 料 的 车 辆 在 城 区 的 洒 漏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加 强 巡查 ,配 合 开 展 相 关 联 合 执 法 行 动 。5.区 交 通 运 输 局 :负 责 全 区 范 围 内 矿 产 资 源 运 输 车 辆的 源 头 监 管 ,并 对 车 辆 运 输 过 程 中 洒 漏 污 染 公 路 的 行 为 进行 查 处 ;配 合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对 运 载 泥 土 上 路 的 超 载 (超 重 )运 输 车 辆 进 行 查 处 。6.区 交 警 大 队 :负 责 对 道 路 运 输 超 载 (超 重 )等 违 法 车辆 进 行 查 处 ,检 查 运 输 车 辆 是 否 擅

13、自 改 装 、是 否 有 检 查 审 5 验 登 记 手 续 、驾 驶 员 是 否 有 驾 驶 证 等 情 况 ,并 依 法 对 相 关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对 于 矿 产 资 源 丰 富 或 已 经 发 生 非 法 采矿 事 件 的 区 域 ,在 进 出 该 区 域 的 交 通 要 道 上 安 装 视 频 监 控 ,对 已 安 装 视 频 监 控 的 区 域 共 享 实 时 监 控 信 息 。7.区 水 务 局 :对 水 源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的 采 矿 行 为 依 法 进行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非 法 采 矿 行 为 依 法 进 行 打 击 、查 处 ;协 助属 地

14、 镇 街 及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对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的 行 为 进 行依 法 查 处 。8.区 农 业 局 :配 合 属 地 镇 街 及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打 击 非 法开 采 矿 产 资 源 行 为 ;联 合 属 地 镇 街 对 非 法 采 矿 地 块 的 复 耕 、复 绿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验 收 。9.区 环 保 局 :负 责 对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造 成 环 境 污 染和 破 坏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10.区 林 业 园 林 局 :负 责 对 非 法 占 用 林 地 进 行 开 采 矿 产资 源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15、 行 责 令 纠 正 和 依 法 查 处 。11.区 市 场 质 量 监 管 局 :对 收 购 、加 工 、销 售 非 法 开 采 的矿 产 品 的 行 为 依 法 进 行 查 处 。12.其 他 相 关 单 位 :主 动 配 合 打 击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的行 为 。五 、 监 督 考 核(一 )日 常 监 督 。由 区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对 各 成 员 单 位 查处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的 情 况 进 行 日 常 检 查 督 办 ,对 日 常 监 6 督 中 发 现 的 重 大 、典 型 的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案 件 实 行 挂 牌督 办

16、,并 以 适 当 方 式 公 开 曝 光 。(二 )量 化 考 核 。为 切 实 整 治 全 区 范 围 内 的 非 法 开 采 矿产 资 源 活 动 ,督 促 各 成 员 单 位 履 行 职 责 ,除 日 常 监 督 检 查外 ,由 区 领 导 小 组 组 织 对 各 相 关 单 位 的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不 及 格 的 ,应 当 形 成 问 责 报 告 并 提 出 问 责 建 议 ,将 相关 材 料 提 交 区 监 察 局 。同 时 ,若 发 现 存 在 参 与 、支 持 非 法 开采 矿 产 资 源 行 为 或 懒 政 不 作 为 等 情 况 的 公 职 人 员

17、、党 员 干部 尤 其 是 村 社 干 部 ,应 当 移 交 区 监 察 局 ,严 肃 追 究 责 任 或实 施 问 责 。六 、 工 作 要 求(一 )属 地 为 主 ,落 实 责 任 。确 立 “镇 街 主 导 、部 门 联 动 、齐 抓 共 管 、责 任 明 确 ”的 工 作 原 则 ,落 实 属 地 镇 街 对 打 击 辖区 内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行 为 的 第 一 责 任 。一 经 发 现 非 法 开采 矿 产 资 源 行 为 ,属 地 镇 街 应 及 时 主 动 联 系 区 环 保 、国 规 、公 安 、城 管 等 部 门 组 织 联 合 执 法 ,调 查 核 实 非

18、 法 开 采 矿 产资 源 相 关 责 任 人 ,配 合 区 国 规 、公 安 等 部 门 开 展 调 查 取 证工 作 。(二 )加 强 联 动 ,综 合 执 法 。加 强 执 法 联 动 ,在 联 合 执 法时 间 上 须 连 续 、迅 速 、不 留 空 档 ,执 法 措 施 须 见 成 效 ,逐 渐形 成 依 法 、从 快 打 击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行 为 的 联 合 执 法 机制 。各 单 位 要 服 从 安 排 ,听 众 指 挥 ,严 格 执 法 ,形 成 合 力 , 7 确 保 查 控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各 成 员 单 位 要 指 定 一 名 分 管 领 导

19、,负 责 协 调 安 排 好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车 辆 、设 备 ,配 合 开 展 联合 执 法 行 动 。各 镇 街 组 建 的 巡 查 队 伍 要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方 案以 及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具 体 实 施 到 位 ;执 法 队 伍 要 充 分准 备 好 各 类 执 法 证 件 、文 书 及 设 备 ,对 发 现 的 非 法 开 采 矿产 资 源 行 为 、运 输 车 辆 等 情 况 ,迅 速 行 动 ,依 法 依 规 从 严 处理 。(三 )建 立 台 账 ,及 时 报 送 。每 个 工 作 日 实 施 动 态 巡 查1 次 ,建 立 执 法 巡

20、查 台 账 管 理 制 度 ,在 值 的 执 法 巡 查 人 员认 真 如 实 填 写 巡 查 记 录 日 志 ,并 于 当 天 下 午 下 班 前 将 执 法巡 查 信 息 统 一 报 送 区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由 区 领 导 小 组 办 公室 汇 总 后 呈 送 区 政 府 相 关 领 导 。(四 )加 强 监 管 ,强 化 问 责 。各 相 关 单 位 根 据 本 工 作 方案 的 要 求 ,明 确 责 任 ,加 强 信 息 沟 通 ,通 力 合 作 ,确 保 各 项措 施 落 实 到 位 ;各 属 地 镇 街 要 强 化 打 击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行 为 的 属 地 监 管 责 任 ,区 政 府 与 各 镇 街 签 订 目 标 责 任 书 ,各 镇 街 与 村 (居 )委 签 订 责 任 状 ,纳 入 年 终 考 核 ;区 国 规 局 、区 监 察 局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对 全 区 范 围 内 非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查控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和 不 定 期 抽 查 ,以 问 题 为 导 向 ,建 立 有 力 、有 效 的 责 任 倒 查 追 究 制 度 ,形 成 常 态 化 监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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