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丰县“优秀科技人才”评选办法第一章 评选对象第一条 凡在我县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科技管理等工作,且创新能力卓越,引领作用突出,创造效益显著,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均可参加县“优秀科技人才 ”评选。第二条 参选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第三条 近 3 年来被评为市级及其以上 “优秀科技人才”,以及获得市级及其以上科技人才经费资助的科技人员不再列入县“优秀科技人才” 评选对象。第二章 评选条件第四条 科技人员近 3 年来在服务县域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符合下列条
2、件之一的,均可参加评选:(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科学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二) 在科学技术应用研究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在科技进步工作中取得市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完成者。(三)在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方面成绩突出,具有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的成果;在引进、消化、吸收或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科研人员。(四)利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工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科技人员。(五)在科技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管理知识,通过改革和创新,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科技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五条 奖励人选采取本人自愿申报、申报人所在企业推荐、以及企业所在乡镇、开发区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申报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须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之后,申报人所在企业、相关乡镇、开发区向县科技局推荐。第六条 县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县经信委、县人社局等单位对申报人选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候选人,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