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城区高处悬吊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提高高处悬吊作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共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职业道德建设,加强高空服务业企业的诚信自律。对高处作业现场,所用生产设施,企业各职能部门,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及人员职责。防止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规定、GB 23525-2009座板式 单人吊具悬吊作 业安全技术规范、GB l9155-2003高 处作业吊篮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城区实际特点以及调研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三、范围高处悬吊作业是指在基准面 2
2、米以上(含 2 米)通过悬吊设备或装置进行的作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吊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 安全管理职责1.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
3、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 单位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 单位安全生 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 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有下列职责:1)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组织生 产经营单 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3)负责日常安全 检查 ,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4)监督安全生 产责 任制落实。3.文件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文件管理制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
4、责文件管理。(二) 安全生产资源1.营业资格: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办公场所: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3.库房:应具备存放施工装备的库房。4.库房管理: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在有效期内。对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库房有警示标志,物品码放应整齐并符合要求。存放报废、停用物品的区域有专门标识。5.技术标准:应具备和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3525-2009座板式 单人吊具悬吊作 业安全技术规范及 GB 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应学习贯彻标准相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技术标准培训,并进行考核6.悬吊设备: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5、的悬吊作业设备,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要求。悬吊设备应维护保养完好。应 有检验报告,其设备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悬吊设备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数量不足应及时补充。租赁悬吊设备时,应当租赁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的悬吊设备,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有悬吊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规定及实施的记录。7.劳动防护用品: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三) 人员要求1.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过相关的安全培训。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管理常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6、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了解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应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标准、设备主要性能指标等。2.悬吊作业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安全管理知识。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项目情况进行考察后,应有能力研究制定出书面施工方案,并对其安全性负责。施工前,应 向悬吊作业人员说明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3.安全员:安全员必须熟悉安全生产规定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检查技能。接受过相关部门培训并持证上岗。掌握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具有安全管理知识。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查。4.悬吊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
7、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应当接受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四) 工程管理1.备案: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前,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发包方备案。作业人员的劳务合同、工伤保险、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施工方案、安全交底书等。2.安全控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设置关键安全控制点。在施工前对关键安全控制点进行安全交底。
8、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情况考察后,确定其安全控制点,交底书内容应包含安全控制点和对应的防范措置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3.检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检查规定,施工现场配备安全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控。 对检查或监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应立即处理和纠正,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记录至少保持 1 年。4. 安全防护:应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应当在其作业上方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并设专人看守,与项目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应当在其作业下方设置警戒线,
9、在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并设专人看守,保证非作业人员安全。 5.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当明确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人员、救援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 次,并做好记录,记录至少保持 1 年。五、监督管理根据以上各项条款,北京市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指导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高空服务业分会对从事高处悬吊作业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企业提出整改报告,整改合格取得协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或安全资质后方可从事该类经营项目。合格企业每三年需重新申请评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与高处悬吊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设备设施进行监督管理。高处悬吊作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文件,提供相关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高处悬吊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六、附则本办法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