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沙市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沙市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资金安排到长沙市科协机关各部门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和购置、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项目。第三条 “科学技术普及 ”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 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考核”的原则进行。第四条 项目管理程序1、项目申请。根据上级确定的年度项目资金,市科
2、协和市财政部门面向社会颁发公开征集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申报指南,公开申报条件和资格,征选范围及项目应达指标。2、项目评审。市科协收到项目申报相关资料后,商市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和集体研究后签署意见,报分管副市长批示后,由市科协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3、项目公示。对评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科协及时将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在市政府公开网站或长沙晚报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7 天。因时间关系不能面向社会公示的,经市科协和市财政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上级部门下达我市的项目已明确承担单位和实施内容的,按上级文件执行。4、项目资金下拨。经公示无异议,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部
3、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形式下达资金。5、项目绩效考核。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参照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并向市科协和市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市科协和市财政部门依据不同情况,按照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实施专项重点绩效评价和综合评价。逾期不报送绩效自评报告或绩效评价,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不得再安排财政资金。第五条 长沙市科协办公室是项目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一)负责汇总编制长沙市科协项目支出预算; (二)负责组织制定长沙市科协项目管理相关制度;(三)牵头编制长沙市科协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四)牵头对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情况
4、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五)负责管理长沙市科协项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六)其他与项目管理有关的事项。第六条 长沙市科协项目实行归口管理。长沙市科协机关各职能部门是相关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一)负责编制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草案,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的论证和项目申报工作; (二)制定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报主要领导审批;(三)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四)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五)其他与项目归口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第七条 根据长沙市科协实际情况,项目申报按“5+ X”预算框架组织申报,“5”是指科技与社会
5、发展项目;公众科学素质建设项目;学术交流与决策咨询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大众科技传播及资源开发与共享项目,“X”是指其他类项目。“5+ X”分别由市科协科学普及部、学会工作部、办公室等相关归口部门统一负责申报。第八条 申请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符合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三)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四)符合长沙市科协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符合长沙市科协“三服务一加强”的工作方针,符合年度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申报指南;(五)符合项目单位自身职能定位和长远发展规划;(六)符合申报文本要求,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6、、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第九条 为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按照项目经费规模将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项目预算在 30 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项目预算在 10 万元至 30 万元的)和一般项目( 项目预算在 10万元以下的)。第十条 凡是申请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应认真填写项目申报文本。(一)各单位申报项目时,一般项目应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重大、重点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还要求提交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二)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长沙市有关规定需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三)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
7、确、完整。第十一条 实行“ 逐级申报,部门初审,办公会审核 ”的项目申报审核程序。(一)逐级申报,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归口管理要求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二)部门初审,即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确定提交办公会审核的项目;(三)办公会审核,根据提交的初审项目,商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和集体研究后签署意见,报分管副市长批示后,由市科协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否符合年度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申报指南;(二 )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三)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四)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
8、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第十三条 根据市财政批复的年度项目预算,主席办公会审核确定长沙市科协年度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申报指南和经费分配方案,各归口管理部门据此调整和细化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目标、工作内容和经费预算,完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科协办公室审核备案。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经审核排序后纳入科协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预算分配方案的合理性、承担单位实施能力与条件的匹配性、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由相关领域的业务、财务和管理
9、专家组成。专家应熟悉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近况,具有一定权威性,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数量和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七条 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相关人员应遵循保密原则;长沙市科协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相关人员如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系,应遵循回避原则。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通过评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后,长沙市科协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第十九条 项目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主要内容和目标、主要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费预算和违约责任等。第二十条 项目协议书一经签订,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
10、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 重大、重点项目根据特点和管理需要,还要求制定具体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原则、实施步骤、管理机制、保障措施、项目相关方的分工与职责、组织管理方式、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批复后,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规定的流程请领拨款。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开支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活动费、支撑条件费、项目协作费、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一)业务活动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11、,开展各类专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大型会议费、宣传展览费、策划设计费、软件开发费、采集加工费、技术培训费、出版印刷费,以及财政专项计划中特定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等。(二)支撑条件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必要的条件建设方面的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展品展具费、专用设备费、大型维修费、运行维护费等。(三)项目协作费,是指外部协作单位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与上述业务活动费相关的费用。(四)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单位为组织实施项目所发生的公共管理性费用,包括调研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验收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费。(五)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
12、程中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市财政局和长沙市科协准许开支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五条 以下开支内容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一)应纳入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开支的各项费用; (二)应列支基建支出的费用;(三)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费用;(四)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五)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不得列支的费用。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拨款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一)关于项目承担单位及资金分配方案的正式通知;(二)项目协议书。重大、重点项目要求提供组织实施方案;(三)项目申请拨款单、发票;(四)其他与申请拨款相关的材料。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拨款手续等事宜:(一)未按
13、本办法的规定和项目协议书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二)申请拨款的项目内容与年度项目预算批复不符;(三)项目支出超过规定开支范围;(四)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五)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参照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并向市科协和市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市科协和市财政部门依据不同情况,按照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实施专项重点绩效评价和综合评价。逾期不报送绩效自评报告或绩效评价,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不得再
14、安排财政资金。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同时抄送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市科协办公室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牵头组织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干部年度考核以及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不履行项目协议书规定造成损失的,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立项、不受理下一年立项申请等措施;对于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长沙市科协已印发的财务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全市区、县(市)科协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协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