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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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大学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规定【党委发200538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中发200416 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 见 (教社政20052号)精神,为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更多具有创业精神、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进一步加强和完 善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集班主任、兼职辅导员职能于一体,一般应按程序选举为党支部书记(或担任组织员) 。研究生德育导师是学校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对研究生学习、生活和就业进行指导的重要力量。第三条 教书育人,

2、关心学生成长、进步是教师应尽的职责。每个党员教师特别是中青年党员教师都有担任研究生德育导师的责任。专任教师及科研系列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原则上都应有担任研究生德育导师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第四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按岗位职责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 处,促进研究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和良好个性的发展,为把研究生培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出贡献。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职责:1、根据学院党委的工作要求,重视研究生党支部建设,积极慎重地做好研究生党员发展和教育工作。

3、2、根据学校、学院的总体工作计划,指导研究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专题教育活动,负责研究生班级的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研究生自觉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3、注重发挥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选拔和培养研究生骨干,指导研究生班级建设,开展生动活泼的班级活动,指导创建先进班级。4、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负责研究生学年总结、各项荣誉称号和优秀奖学金的推荐评比、新生始业教育、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工作的组织。对违纪研究生进行教育和帮助。5、经常深入教室、实验室、寝室等研究生学习、生活场所,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学习、科研和生活情况,帮助研究生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处理并向学院报告研究生中出现的

4、各类意外和突发事件。6、配合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完成学校、学院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聘任第六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由党员教师或党员干部担任,应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保证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一般从以下人员中选聘:1、研究生指导教师。2、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优秀中青年教师。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事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干部。第七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的聘任以能够有效开展工作为原则,一般以 50 名左右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包括博士生)聘任 1 名研究生德育导师为宜。第八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由各学院在本单位遴选,填写浙江大学研究

5、生德育导师聘任推荐表 ,经学院党委和行政讨论同意后聘任,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的聘任期由各学院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 1 年,需要时也可续聘。因特殊原因或工作不称职的,可提前解聘。第四章 工作考核第十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的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学年考核、评奖评优、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的依据。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的职责,结合学院特点制订考核细则,报党委研工部备案。第十二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的水平和业绩,学院在教师考核、岗位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工作中应予以体现,并确定相应的岗位津贴。第十三条 考核优秀

6、的研究生德育导师,学校授予“浙江大学优秀研究生德育导师”称号,并给予表彰和奖励。优秀研究生德育导师审定比例一般不大于 20%。优秀研究生德育导师经各学院初评推荐,由学校组成评审小组审批。第十四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学年考核不合格,按本学年教职工考核不合格处理。教师、干部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研究生德育导师或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学年考核不合格,两年内(包括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五章 队伍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 学校由党委组织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德育导师队伍建设的总体管理。研究生德育导师集中培训,原则上由学院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组织进行,需要时也可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

7、德育导师聘任、日常工作指导及考核等工作。第十六条 研究生德育导师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政治理论、时事;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生德育导师的工作职责及研究生工作的特点与方法等。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研究生德育导师队伍建设的领导,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党、政领导为该院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的共同负责人。学院要定期召开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 会议,研究问题,改进工作,提出阶段性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同时,要做好日常的督促检查工作。研究生德育导师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 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必须立即调离;对工作不称职的,要及时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无改进,应调离研究生德育导师岗位。上述两种情况,其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考 核均视为不合格。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德育导师结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方法。专任教师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研究生德育导师发表的研究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论文,在职称晋升时作为参考条件。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如与此件精神不符,均以此件为准。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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