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暖气供暖的温度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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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暖气供暖的温度标准各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各供热单位(企业):为加强本市供热行业管理,保障用户切身利益,维护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室温评测机制,对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如下:一、测温时间:在每年的 11 月 1 日至次年的 3 月 31 日之间,每月的 5 日、15 日、25 日进行(遇节假日顺延)。如遇天气等特殊因素,按照市市政管委的统一要求进行加测。每年的11 月 15 日下午 3 点前,各区县所属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报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11 月 15日下午 5 点前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市属各大专业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汇总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二、测

2、温地点: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活动频繁的房间,如起居室、卧室等,阳台、厕所、过道、楼梯、电梯间不能作为测温地点。测温点要选择距地面 1.5 米以上内墙范围内测量。三、合格标准:测量地点的温度应为 182,不低于 16即为合格。四、测温工具:必须选择经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测量表。推荐 MS 红外测温仪 五、抽测比例:要选择供热系统中间和末端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抽测用户室温。抽测比例为:供热面积在 100 万平方米以内的按 3%;101-500 万平方米按 2%;501-1000 万平方米以上按 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六、测温记录:各区县供

3、热管理办公室、供热单位(企业)要使用由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测温表。对涉及经济赔偿的供热质量投诉,必须有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物业房管单位)和用户三方见证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七、以下情况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 16的标准:(一)用户未经供热单位(企业)的同意,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包括暖气片、管道、阀门等) ;(二)暖气设施被装修包裹在内的;(三)暖气设施表面有覆盖物的(如衣物等) ;(四)用户房间的门窗未能完全关闭的或者门窗玻璃有破损的;(五)室外气温降到日平均-9以下时。各有关部门、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2003433 号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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