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通职业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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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郑州交通职业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条件,营造优美舒适的教学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校园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搞好校园绿化美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环境育人目标,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第三条 郑州交通职业学院总务处为校园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公司负责具体工作。第四条 各单位应重视学校绿化工作,要相互配合,注重协作,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园林绿化的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师

2、生和居民的绿化美化意识,养成爱绿护绿的良好习惯。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校园绿化规划由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经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总体规划。规划指标如下:老校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占校区总面积(绿地率)30%以上,绿化覆盖面积应占校区总面积(覆盖率)40%以上。新建校区绿地率应在 45%以上,覆盖率应在 50%以上,其中新建家属区绿地率至少应在 30%以上,覆盖率在 35%以上。第六条 校园绿化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草坪、乔木、灌木相结合,适当点缀园林小品,建设生态校园。第七条 绿地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灌溉系统,确保园林植物水分需求。第八条 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水电气暖通讯等地上、地下管线的位

3、置及走向。地上管线要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要按有关规范与树木及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一般应在 1m 以上,最低不得少于 50cm),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管线施工先于绿化施工的,应尽可能靠一边布线,给树木种植留出必需空间。第九条 需要绿化配套的建设工程和新建、改建校园道路,应把绿化建设列入基建计划,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并在主体竣工后 1 年内完成。第十条 校园公共绿地的建设费用由学校投资,校办企业等单独核算的附属单位院内绿地建设费用自负。第三章 绿地管理第十一条 校园公共绿地由学校绿化主管部门管理,校办企业等单独核算的附属单位院内的绿地由其自行管理,业务上受绿化主管部门指导

4、。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学校公共绿地。临近绿地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对花草树木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第十三条 已规划的预留绿地,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在绿化建设需要时,占用单位必须无条件退还。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包括家属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种植养殖(包括种花种树)及挖坑掘窖、集肥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等有损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第四章 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一)折采枝叶、剥刮刻划树皮、摘取花果、摇动幼树,在树上钉钉子、拉铁丝;(二)践踏绿地,损伤绿篱、围栏、标牌;(三)污染、

5、损害园林小品、水体,在水池中捞鱼、钓鱼;(四)其他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第十六条 及时对花草树木除草、松土、施肥、浇水、病虫防治、修剪,使花木草坪生长健壮、整齐美观。第十七条 对我校的古树名木及胸径大于 50cm 的大树要重点保护,建立档案,制定保护措施。盆景及名贵盆栽花木亦应建立档案,特别养护。第十八条 绿地应有宣传标牌,名贵树木应挂铭牌。第五章 绿化植物的砍伐与移植第十九条 所有树木、绿篱、花坛、花带、草坪,未经学校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或拆除。砍伐、移植树木,应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的原则。第二十条 申请砍伐、修剪、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

6、,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三)危及人身、建筑或其他设施安全,妨碍交通的;(四)树龄已达更新期的;(五)密度过大需要稀疏的;(六)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七)因其他特殊原因所必须的。第二十一条 办理砍伐、修剪、移植许可证及施工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所伐树木由学校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或校园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在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二)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三)爱绿护绿模范人员;(四)其他在园林绿化方面有特殊贡献者。第二十三条 有下

7、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停止侵害,责令改正,并按郑州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学校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 50 元/m2 赔偿金;(二)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处以 50 元100 元/m2 赔偿金;(三)擅自剪折树枝的,处以每株 100 元500 元赔偿金;(四)擅自损伤、砍伐树木的,处以每株 500 元1000 元赔偿金;(五)擅自砍伐、移植、损伤古树名木和胸径 50cm 以上大树的,按照国家有关条例执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处以50 元500 元赔偿金。第二十五条 学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交通学院总务处。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务处2008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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