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经济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生产事故的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副职、项目负责人、车间主任、队长。其他责任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第二章 事故等级划分第四条 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等级以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伤者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集团公司内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一级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 2人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