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哈尔滨市建筑容积率及相关内容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建设节约型城市,依法规范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城市管理等部门行政许可办理,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内容的管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哈尔滨市土地利用现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确定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条件及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办理。第二章 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定第三条 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容积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特殊情况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区建设项目松北、群力、哈西等新区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在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规划条件时,新建区域内住宅及周边现状住宅主要居室的日照时间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新建住宅与相邻现状住宅日照间距应满足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多层住宅容积率不应大于2.0;高层住宅容积率不应大于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