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域工业园区建设专项补助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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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县域工业园区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域工业园区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县域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工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的意见(湛发201611 号)文件精神,2017-2019 年每年安排 1 亿元,连续三年共安排 3 亿元,支持县域工业园区建设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公平分配、绩效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使用效果。第

2、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第五条 市财政局 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及执行;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第六条 各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负责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管理、验收(完工评价)、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第七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

3、用于县域(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遂溪县、徐闻县)工业园区新增征地、基础设施建设和贷款贴息补助等。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下达第九条 市财 政局在市人大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将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或预算控制数)通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第十条 各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方案,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实施,并将资金分配结果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 单位要设立专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内,

4、按计划做好项目推进、验收(完工评 价) 等工作。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第十三条 各县(市)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项目、使用资金,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用“白 头单 ”入 账或套取 现金。第十五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 和“ 谁使用、 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 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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