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2014.01.26一、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由县级教育部门独立操作管理。全省义务教育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二、 新生入学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