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 江 省 人 事 考 试 应 试 人 员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理 规 定为 了 严 肃 考 试 纪 律 , 确 保 人 事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 根 据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本 规 定 。一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经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或 考 后 认定 的 , 给 予 本 次 该 科 目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的 处 理 :( 一 ) 未 用 规 定 的 纸 、 笔 作 答 的 ;( 二 ) 在 试 卷 、 答 题 卡 ( 纸 ) 上 填 写 不 符 合 本 人 情况 信 息 的 ;
2、( 三 ) 未 在 规 定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或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允 许擅 自 离 开 座 位 或 考 场 的 ;( 四 ) 在 答 题 卡 ( 纸 ) 和 准 考 证 上 作 特 殊 标 记 的 ;( 五 ) 故 意 损 坏 试 卷 、 答 题 卡 ( 纸 ) , 或 将 试 卷 、答 题 卡 ( 纸 ) 、 草 稿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六 ) 其 他 一 般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二 、 将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带 入 考 场 且 未 按 要 求 放 在 指定 位 置 , 经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或 将 手 机 、 资 料 、 电 子 设备
3、等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带 至 座 位 的 , 给 予 本 次 该 科 目 考试 成 绩 无 效 的 处 理 。三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责 令 离 开 考 场 , 并 给 予 本次 全 部 科 目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的 处 理 ;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的 给予 取 消 本 次 考 试 资 格 和 5 年 内 不 得 报 考 公 务 员 的 处 理 :( 一 ) 恶 意 注 册 报 名 信 息 , 扰 乱 报 名 秩 序 的 ;( 二 ) 违 反 规 定 夹 带 、 翻 阅 参 考 资 料 , 或 使 用 手 机等 规 定 以 外 工 具 的 ;( 三
4、) 持 假 证 件 参 加 考 试 的 ;( 四 ) 抄 袭 、 协 助 抄 袭 的 ;( 五 ) 互 相 交 换 试 卷 、 答 题 卡 ( 纸 ) 、 草 稿 纸 等的 。四 、 有 伪 造 、 涂 改 证 件 或 以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考试 资 格 行 为 的 , 给 予 本 次 全 部 科 目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和 2年 内 不 得 参 加 相 应 考 试 的 处 理 ;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的 给 予取 消 本 次 考 试 资 格 和 5 年 内 不 得 报 考 公 务 员 的 处 理 。五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责 令 离 开 考
5、场 , 给 予 本 次全 部 科 目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和 2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相 应 考 试 的处 理 ;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的 给 予 取 消 本 次 考 试 资 格 和 终 身不 得 报 考 公 务 员 的 处 理 :( 一 ) 让 他 人 冒 名 顶 替 或 代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的 ;( 二 ) 使 用 手 机 等 工 具 接 听 、 接 收 或 发 送 考 试 信 息的 ;( 三 ) 与 工 作 人 员 串 通 作 弊 或 参 与 有 组 织 作 弊 的 ;( 四 ) 其 他 严 重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六 、 对 本 规 定 三 、 四 、 五 条 所 列 严 重 违 纪 违 规 行 为并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的 , 考 试 机 构 可 向 其 所 在 单 位 通 报 、 向社 会 公 布 其 相 关 信 息 。七 、 不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管 理 , 无 理 取 闹 , 威 胁 、 辱 骂 、诬 陷 他 人 , 扰 乱 考 场 秩 序 , 影 响 他 人 考 试 的 , 交 公 安 部门 处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