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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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NPR-2013-15005湘环发201316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规范我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行与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南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7月18日1附件湖南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实现稳定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

2、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管理模式与职责分工、运行与维护、数据管理、质量管理、资产与运行经费、站点变动、考核与责任追究等内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省级财政投资建设并运行的水站的运行管理。第二章 运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省环保厅对水站的运行实施统一管理。市(州)、县(市、区)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厅的要求,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称“省站”)负责对水站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 水站的运行管理实行两级质控制度,第三方运行维护。省站、相关市(州 )和县(市、区)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及专业运行2维护机构(以下简称运营

3、商)共同组成水站运行管理体系,水站运行责任单位分工负责水站质控及日常运行维护。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一。第六条 省站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运营质量考核和评估,编制全省水站监测报告,组织技术培训交流。第七条 地方站协助省站做好本辖区内水站的归口管理工作,根据省环保厅统一安排,统筹管理辖区内水站日常运行工作,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数据、信息、台账和报告。第八条 地方站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辖区内水站的站房安全与固定资产管理,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监督运营商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协助省站实施应急监测预警工作。第九条 运营商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省环保厅与其签订运行维护合同。运营商根据合同约定的

4、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负责水站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对水站监测数据质量负责,按时上报水站监测数据、报告和信息,配合省站、地方站实施应急监测预警工作。第三章 运行及维护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水站的运行管理,并制订保证水站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运营商承担水站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展3仪器设备的检查调校、易损件更换、耗材更换、试剂补充、管路清洗等工作。对水站实行“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每个工作日实时监视, 发现数据异常及时处理。每日至少一次采集并存取数据,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实施细则见附件二。第十二条 负责水站运行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

5、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按要求参加省站组织的技术培训。省环保厅根据湖南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附件三)对水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技术人员如有变动,必须报告省站,并提供替代人资料,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 水站故障实行报修制度。故障发生后,运营商应24小时内报告省站和地方站并开展维修,尽快恢复运行。维修期间,运营商应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相关结果。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备品备件的采购储备由运营商负责。第四章 数据管理第十五条 水站产生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归省站所有,定期备份存档,涉及国家秘密的监测数据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经省环保厅批

6、准,地方站可根据质控要求及管理职责调取水站数据,应用于地方环保工作;运营商因水站运行维护需要可查看监测数据,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途径复制、使用、传递、发布、变更和销毁水站数据。第十六条 加强对水站监控软件和原始数据的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弄4虚作假或修改原始监测数据。其他经授权设计和维护水站监控软件的单位必须按省站的管理要求进行远程监视或调取数据,不得修改水站任何控制参数。第十七条 运营商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负责,并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如果仪器设备运行出现故障或监测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应采用实验室分析数据。第十八条 运营商对水站获得的监测数据实行实时传输、周报上报制度。每周一上午12 点之前必须

7、将上周的周报报送省站,省站负责对数据开展有效性审核。当周报反映的水质类别发生明显变化时,应核实原因予以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四。第十九条 水站数据由省环保厅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水站数据信息。第五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条 省站和地方站对水站开展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和质控考核,运营商负责水站日常质量管理,具体要求见附件五。运营商实施“日监控、周检查、月比对”的质量管理制度。每周必须一次用标准溶液进行测试校准,每月至少一次开展实际水样的实验室比对测试,结果按规定上报。地方站每月进行一次密码样或实际水样比对考核,并对日常维护工作和记录进行现场检查,于每月20日前将考核和检

8、查结果上报省站。5省站不定期发放密码样或对实际水样进行现场考核,核查水站数据的准确性。第二十一条 因水站故障无法开展监测,或水站监测数据难以满足质量管理要求时,运营商应24小时内报省环保厅批准认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人工监测,每周监测不少于2次,并将监测数据同时报省站和地方站。第二十二条 省站每年对水站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分别针对地方站及运营商质控体系、质控措施及相关记录进行考核。第六章 资产与经费管理第二十三条 水站仪器设备及附属设施由地方站按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省站负责监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配水站仪器设备。第二十四条 运营商负有保护水站仪器设备的职责

9、,地方站负责保护水站附属设施。凡是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资产损失,由相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五条 水站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8年。水站仪器设备的变更或报废,由地方站会同运营商联合提出,报省环保厅同意后实施。第二十六条 水站监测仪器设备因主要零部件(不含易损件及耗材)损毁无法正常运行,需更换硬件设备或整机的,由运营商提出,经省站会同地6方站审定,报省环保厅批准,由省站组织实施,地方站和运营商配合。第二十七条 水站运行经费由省统一安排,省环保厅根据各水站的实际运行情况,参照年度考核结果分配使用。其中运行维护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拨付运营商,每年签订运行管理合同,资金按年度下拨。第二十八条

10、 水站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水站运行管理所需的比对费、质控费、大修费、运行维护费、数据采集传输和管理平台建设维护及其他相关工作支出。运行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超支不补。其使用范围见附件六。第二十九条 运行经费执行年度决算制度,每年年底之前应上报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年度决算,期间接受省环保厅组织的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第七章 站点变动第三十条 当水站所在断面的代表性或水文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建站目的和条件,由地方站会同运营商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移动或撤消该水站。水站移动所需费用由省环保厅负责。第三十一条 受地方建设项目或规划的影响,水站需要迁址时,应由市(州)环保局向省环保厅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迁址

11、所需费用由建设项目单位或市(州)负责。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7第三十二条 省环保厅按年度对水站的运行管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运营经费安排挂钩。考核办法见附件七。第三十三条 省环保厅委托省站根据水站运行情况、数据管理和上报情况、报告提交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及经费管理与使用等情况,按年度对水站运行管理进行考核。第三十四条 对于质量管理有序、监督管理到位、应急响应迅速、经费使用合理的地方站,对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否则,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资格。对于运行维护水平低、水站运行不稳定、数据上报不及时、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依据合同约定扣减运行费或终止合同。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12、,省环保厅视情况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运行费用或更换运营单位。(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水质周报数据;(2)无正当理由长期停运水站;(3)擅自更改原始数据;(4)质控考核结果多次不合格;(5)避雷设施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且未采取改进措施;(6)违反经费专款专用规定;(7)对水站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8)其它严重不合格项。第九章 附 则8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9附件一 水站管理职责分工1、湖南省环保厅1.1 负责水站运行责任单位的确定,运行经费的申请与分配。1.2 组织制(修)订、发布水站运行等管理制度。1.3 组织新

13、建、改建水站的验收。1.4 负责持证上岗考核发证。1.5负责水站运行管理考核,以及运营商评估报告审查批准。1.6负责水站监测数据的发布。1.7负责水站站点变更批准。2、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省内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实行统一业务管理,具体职责是:2.1 负责水站日常运行的调度。负责制定水站监测业务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2.2 组织实施水站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不定期对水站进行质量考核。2.3 负责水站上报数据的管理和审定,编制周报、月报、年报和运营商年度评估报告。2.4 负责组织水站自动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与交流工作。2.5负责协调仪器供应商及时进行设备定期更新与维修,数据管理平台建设与升级改造技术要求的制定。2.6 协助做好水站运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2.7牵头组织地方站开展水质自动监测技术研究和验证工作。3、地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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