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湖南省入湘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外入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含项目管理,下同)、质量检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且具有相应资质的省外中介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中介服务企业),均需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
2、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外中介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省外中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四条 建立省外中介服务企业入湘基本情况登记和承诺制度。省外中介服务企业须由法定代表人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入湘基本情况登记,并签订入湘中介服务诚信承诺书。有关登记内容、需提供资料及诚信承诺书格式等详见附件,2其中资料原件经查验后返还,复印件和诚信承诺书留存备查。省外中介服务企业办理入湘登记可在工作日内随时申报办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所提供资料核对后在其登
3、记表和复印资料上加盖“入湘中介服务企业登记专用章”,并发放省外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企业入湘登记证(以下简称入湘登记证)。第五条 省外中介服务企业凭有效 入湘登记证在我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活动。省外中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活动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入湘登记证有效期为 2 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在湘从事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在期满前 1 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延期登记,并换领新入湘登记证。第六条 省外中介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诚信经营、科学管理,主动接受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第七条 招
4、标项目的招标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项目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和造价咨询时,应当严格审查条件和相关程序,认真核实省外中介服务企业的经营条件、合同履约能力、入湘登记及网上信息公布情况,依法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相关服务合同,认真核查服务过程中相关专(执)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实行省外中介服务企业入湘经营基本情况信息公布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把已按规定办理入湘登记的3中介服务企业和人员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在湖南建筑信息网()予以公布。信息公布有效期与入湘登记证有效期同为 2 年。信息公布有效期内已完成中介服务的企业,可持相关依据或证明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有效期满
5、未进行延期登记的,登记机关将注销企业的登记信息。第九条 建立省外中介服务企业诚信情况年度考核通报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对所有省外中介服务企业上年度的诚信情况进行考核并予以通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市场行为、守法履约行为(含履行诚信承诺书所列各项承诺的情况),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二种。考核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并在网上通报,同时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相关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 建立省外中介服务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省外中介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湖南省建筑行业年度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和“逐一统计 、半年一 报” 的方式向登记机关和工程 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统
6、计报表。同时,省外中介服务企业还应如实报送在湘参加招投标情况、承揽业务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认真填写在湘经营情况报表(见附件 4),与统计报表同时上报。第十一条 加强省外中介服务企业入湘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相应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省外中介服务企业在湘从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活动的监管工作。检查相关专(执)业人员是4否到岗履职,是否存在资质挂靠、出让资质等违法行为,发现问题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执法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省外中介服务企业执行法律法规、
7、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管,严把招投标及合同备案、施工许可核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等关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对在诚信情况年度考核中不合格、被公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一年内被公示两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省外中介服务企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入湘登记及公布信息予以注销,并责成企业认真整改规范后重新申报办理入湘登记。第十四条 相关省级行业协会要加强省外入湘中介服务相关企业在湘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行业管理,加大其合同履约能力、市场诚信行为的曝光力度,推进行业自律。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附件 1:省外工程建
8、设中介服务企业入湘经营基本情况登记表5登记序号:1 企业名称2 企业注册地址 注册号3 企业驻湘分支机构常驻地址 注册号4 企业资质等级 证书号5 企业其他增项资质等级6 企业拥有国家注册人员数量 人 派驻湘国家注册人员数量 人6 企业隶属部门或单位7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办公、移动电话8 企业驻湘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办公、移动电话9 企业驻湘分支机构所有从业人员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其他备案人员:登记机关(专用章)年 月 日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登记机关、登 记企业各执一份。登记机关盖章后生效。6附件 2:省外入湘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企业登记需提供资料省外入湘中介服务企业办理入湘登记需提供以下相
9、关资料:(原件备查 ,复印件一式两份,登记机关和登记企业各留一份)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企业);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质量检测机构须提供计量认证证书及认证附表原件);4企业注册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总公司或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活动介绍信和企业近 3 年未承担任何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以及未出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湘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身份证和任命书;6企业派驻本省的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或
10、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从事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国家和本省对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业资格人员应当具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各分支机构国家注册人员应分别符合如下规定:招标代理: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 2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工程监理: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5 人;7质量检测: 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 1 人;造价咨询: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 人。7. 企业驻湘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8企业驻湘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9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11、的清单(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8附件 3:诚 信 承 诺 书本人以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声明并承诺:本企业入湘中介服务基本情况登记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其数据内容真实有效;本企业入湘中介服务期间将严格遵守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诚信守法经营,接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同时履行以下各项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依法处罚直至退出湖南建筑市场。(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登记 机关和承诺人各执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公章)年 月 日1.不与建设单位或其他中介服务企业相互串标、围标,或以其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2、2.不提供伪造(包括“ 克隆 ”)、涂改的公文及相关证明、证照、证件或谎报相关信息;3.不超越企业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中介业务;4.不将承揽的中介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出让资质或允许他人资质挂靠;5.认真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及技术规程;6、不谎报、 瞒报、延 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97、及时准确向项目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行业统计表;8、加强分支机构、现场项目部管理,保 证相关从(执 )业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履职 到位。附件 4:省外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企业在湘经营情况报表企业名称 登记序号企业资质等级 证书号入湘登记时间 201 年 月 日 统计时间 从 201 年 月至 201 年 月参加招标投标情况投标: 次; 中标项目: 个; 中标总金额: 万元承揽业务情况 签订合同项目: 个; 合同总金额: 万元项目实施情况 进场服务项目: 个; 完成服务项目: 个; 中止项目: 个序号 项目名称、所在地及合同额进场时间、完成时间派驻项目人员、证号和变更情况 实施情况(是否纳入监管、质量安全状况)123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