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力量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前 言近几年来,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各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已经比较健全和规范。本标准编制的目的是:从技术标准的角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力量的配备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力资源和管理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本标准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 号)、湖南
2、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建乡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机构设置和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以及相关要求。本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在本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报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电话及传真:0731-85628277,QQ 邮箱:1773961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参编单
3、位: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陈 浩 钟凌宇 林承瑶 冯 超 张振祥周学桥 孙志勇 李再春 彭琳娜 陈维超吴伟宏 周妙玲 郑国丽 黄正文 王国军审查专家:3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机构设置3.1 施工项目部机构设置3.2 现场监理部机构设置4 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4.1 一般规定4.2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4.3 关键岗位
4、人员任职条件、主要职责和专业技能4.4 一般岗位人员任职条件、主要职责和专业技能5 现场监理部管理人员配备5.1 一般规定5.2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5.3 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引用标准及文件目录条文说明41 总 则1.1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的机构设置以及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力资源和管理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
5、机构的设置和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1.3 本标准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和质量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和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和资料员等其他一般岗位人员。1.4 本标准所指的建设工程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1.5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我省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2 术 语2.1 施工项目部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2.2 现场监理部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
6、现场的监理机构。2.3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和质量员。2.2 施工项目部一般岗位人员是指施工项目部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和资料员。2.5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2.6 项目负责人 Project Manager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全面负责施工合同的履行和工程质5量、安全、进度、成本管理的国家注册建造师。2.7 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组织策划、技术指导,以及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2.8 施工员 forem
7、an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参与施工组织策划、从事施工技术与管理,以及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2.9 质量员 quality controller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2.10 安全员 safety supervisor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安全策划、检查、教育、监督等工作的专业人员。2.11 标准员 standardization supervisor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监督、效果评价等工作的专业人员。2.12 材料员 material supervisor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
8、施工材料计划、采购、检查、统计、核算等工作的专业人员。2.13 机械员 machinery supervisor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设备、机具的策划、监督检查、安全管理、成本统计核算等工作的专业人员。2.14 资料员 data processor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移交等工作的专业人员。2.15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2.16 专业监理工程师 Professional supervi
9、sion engineer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2.17 监理员 supervisor6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3 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机构设置3.1 施工项目部机构设置3.1.1 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下房屋建筑工程或合同造价在 1 亿元以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的主要管理机构应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部、安全部、质量部,可根据现场管理要求和工作需要,酌情增设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
10、人、技术部、物资部、商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等管理机构。3.1.2 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合同造价在 1 亿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的主要管理机构应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工程部、安全部、质量部,可根据现场管理要求和工作需要,酌情增设施工负责人、技术部、物资部、商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等。3.2 现场监理部机构设置3.2.1 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下房屋建筑工程或合同造价在 1 亿元以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监理部的主要管理岗位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3.2.1 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
11、合同造价在 1 亿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监理部应设置管理部门,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技术负责人和工程部等,可根据现场管理要求和工作需要,酌情增设技术部、商务部和综合部等。4 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4.1 一般规定4.1.1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和资料员应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其职业能力应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要求。4.1.2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4.1.3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一般岗位人员可由施工企业根据工程规模和工作
12、要求自行配备专(兼)职具有相应岗位证书的人担任。74.1.4 建筑施工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相关机构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4.1.5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一般岗位人员可以再兼职不超过一个其他建设工程项目。4.1.6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标准的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作为评标的评审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
13、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并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姓名及证号。4.1.7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比对中标通知书,对发生变化的关键岗位人员要做好监督记录,项目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及人员变化情况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4.1.8 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关键岗位人员。4.1.9 施工单位可对超高、
14、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4.1.10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以下简称“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4.1.1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4.1.12 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
15、和质量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8(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 3 个月以上的;(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 50。4.1.13 施工项目
16、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4.1.14 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报告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抄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报告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 3 日内将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信息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4.1.15 相关机构对符合撤离或更换规定的,不得无故押证。存在争议的,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对违规提前押证或拖延放证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7、应及时责令纠正,造成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4.1.16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4.2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4.2.1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表 4.2.1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总人数 岗位及人数 备 注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 5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1 人、安全员 1 人、质量员 1 人1、建筑面积小于 200
18、0 平方米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 3 人,即项目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1 人、安全员1 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2、建筑面积小于 5000 平方米的工程,质量员职责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91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6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2 人、安全员 1 人、质量员 1 人3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7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2 人、安全员 2 人、质量员 1 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 10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3 人、安全员 3 人、质量员 2 人1、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每增加
19、5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 1 人。2、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群体工程,每增加 10 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 1 人。3、单栋高度 150m 及以上的超高层工程,每增加 10 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 1 人。工程合同价5000 万元 5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1 人、安全员 1 人、质量员 1 人5000 万工程合同价1 亿元6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2 人、安全员 2 人、质量员 1 人 1、造价低于 500 万元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 3 人,即项目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1 人
20、、安全员 1 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合同价 1 亿元 10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3 人、安全员 3 人、质量员 2 人1、工程合同价在 1 亿元以上时,每增加 5000 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 1 人。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注:1、建筑面积相差 10%以内,可按低档执行,其中安全员按规定执行,不得降低配备标准。2、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3、对于复杂的体
21、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4.3 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主要职责及专业技能4.3.1 项目负责人4.3.1.1 任职条件:(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10(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4.3.1.2 主要职责:项目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宜符合表 4.3.1.2 的规定。表 4.3.1.2 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项次 分类 主要工作职责1施工组织策划(1)负责施工组织管理策划。(2)负责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立完善项目管理体系。(3)负责制定项目管理规章制
22、度。(4)负责施工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材料物资和生产生活环境、条件的优化配置。(5)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现场平面布置。2施工技术管理(6)参与图纸会审、技术核定(7)参与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8)负责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学习培训。3施工进度成本控制(9)组织制定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资源需求计划,督促落实施工进度计划。(10)参与做好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作,合理调配生产资源。(11)参与审核现场经济技术签证、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4质量安全环境管理(12)督促落实上级下达的项目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
23、全管理目标。(13)监督施工作业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过程控制,参与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1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15)负责组织项目质量、安全检查,迎接上级检查,并督促隐患和问题的整改。5 财务管理(16)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负责支配、审核、审批项目资金的使用,做到合理、合法,专款专用。(17)负责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18)监督财务制度的落实。6 分包管理(19)负责项目劳务分包、设备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和物资材料供应商的选择确定及合同评审。7 协调管理(20)负责与建设、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公司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公安、交通、城管、环卫等部门的协调工作。4.3.1.3 专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