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 南 省 农 业 委 员 会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文 件湘农联2016 261 号 湖 南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 南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2016 年 11 月 10 日2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 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为应对农业
2、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及市场供应出现短缺时进行的种子储备,主要用于调控种子市场、平抑种子价格、搞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科学组织和安排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第四条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省级种子储备管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种子储备工作。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种子储备管理的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种子储备补助预算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储备计划与任务落实第五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重点储备下列作物:(一)用于灾后改种补种的早稻、玉米等短生育期作物品种;(二)用于备荒的生产需求大、制种风险高的杂交晚稻品种。市州、县市区根据本区域农作物种
3、植情况组织储备适当救灾种子。3第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三)具有相应的种子仓储能力;(四)有良好信誉,近 3 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五)杂交水稻种子承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第七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按以下程序确定:(一)省农业委员会每年 1 月上旬制定当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明确储备的作物种类、储备种子数量、补助费用。(二)省农业委员会根据当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于每年 2 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发布承储单位、承储品种、承储数量、承储地点等。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
4、据本区域种子供需情况公开、择优确定作物品种及承储单位。第八条 承储单位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按照签订的承储合同安排种子生产,做好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并专账记载。承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报下达种子储备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4规定的标准。承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种子质量。第十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包括水稻种子、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他农作物种子)储备期为 1 年,从当年 10 月 1 日到次年 9月 31 日。市州、县市区种子储备期根据救灾需要确定。第三
5、章 储备种子调用第十一条 救灾备荒种子在储备期间的调用权归下达储备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未经下达储备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调 用 。第 十 二 条 因 自 然 灾 害 、调 剂 市 场 供 需 矛 盾 等 原 因 ,需 调 用 省级 救 灾 备 荒 种 子 的 ,由 需 要 调 用 储 备 种 子 的 市 州 或 县 市 区 农 业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向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根 据 实际 情 况 予 以 批 复 ,并 向 承 储 备 单 位 开 具 储 备 种 子 调 拨 单 。第
6、 十 三 条 承 储 单 位 接 到 省 级 救 灾 备 荒 种 子 调 用 任 务 后 ,应 当及 时 安 排 储 备 种 子 的 调 运 ,并 出 具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报 告 ,不 得 以 任 何理 由 延 缓 和 拒 绝 储 备 种 子 的 调 用 。第 十 四 条 省 级 救 灾 备 荒 种 子 调 用 价 格 不 得 高 于 储 备 种 子 招标 时 申 报 的 投 标 价 格 ,具 体 由 调 入 方 和 调 出 方 协 商 ,调 运 费 用 由 调入 方 承 担 。第 十 五 条 调 用 结 束 后 ,存 储 单 位 和 调 入 地 的 市 州 或 县 市 区 农业 主
7、管 部 门 应 当 分 别 将 储 备 种 子 调 出 和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5第四章 储备补助第十六条 储备种子所需种子收购资金由承储单位自行解决。承储单位在储备种子过程中发生的贮藏保管、种子检验、自然损耗、转商亏损或贷款贴息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助。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如下:(一)杂交水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助 6.00 元;(二)常规水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助 2.00 元;(三)杂交玉米种子每公斤每年补助 4.00 元;(四)其他农作物种子按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综合确定补助标准。当物价指数或银行利率的变动对种子储备成本影
8、响较大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委员会对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第十八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按以下收储工作进度拨付:(一)每年 6 月底,承储单位将储备种子生产地点、种子生产面积、种子生产合同报省农业委员会。(二)每年 10 月底,承储单位将储备种子的入库台账明细复印件、种子堆垛照片等材料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于 11月上旬组织对承储单位储备种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验收6合格后,12 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承储单位。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 省农
9、业委员会不定期对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或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承储单位应于每年 11 月 30日 前 将 本 年 度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总 结 报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或数量,擅自调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收回或不予发放补助资金,下年度不再安排承担 救 灾 备 荒 种 子 储 备 任 务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永 久 取 消 其 承 储 资 格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
10、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的,收回或不予发放补助资金,下年度不再安排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7相关人员的责任,收回或不予发放补助资金,下年度不再安排省级 救 灾 备 荒 种 子 储 备 任 务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永 久 取 消 其 承 储 资 格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9信息公开选项:公开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