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在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上占有很大势力,在思想领域中,基督教的神学居于垄断地位。它将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包含在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一个分支。无论是神学法律思想或教会法学,都为封建统治的法披上了神圣的外衣,并为教会高于世俗统治者的权力进行辩解。当时的神学家和教会法学家提出了相当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在这种法律思想中,法的本质最终归结为上帝的意志或理性。如同恩格斯所说,西欧中世纪“从没落了的古代世界承受下来的唯一事物就是基督教和一些残破不全而且失掉文明的城市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效力。甚至在法学家已经形成一种阶层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控制之下”。中世纪西欧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是奥古斯丁(354430)和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的法律思想。前者沿用斯多葛派的哲学和基督教的教义,论述国家与法律的性质,藉以提高教会的地位,使之凌驾于世俗国家之上;后者则从基督教教义出发,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