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0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性质(一)名称:护士执业注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8 年 1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7 号公布,自 2008 年 5 月 12 日起施行的护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第一款: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20 个工作人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 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
2、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 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171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为 5 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
3、护士注册管理规定(试行) (桂卫医2009102 号)规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工作。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 号):委托下放部分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卫生厅确定。3、 自治区卫生计划委关于调整委托下放护士执业注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桂卫发201531 号):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扁平化办理护士首次注册(除自治区卫生计划委驻邕直属医疗机构、驻邕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护士注册外) ,同时委托下放补办护士执业注册和注销注册。四、行政审批条件(一)首次注册:1、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 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国务院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172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二)变更注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三)延续注册:1、具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2、具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健康标准;3、执业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4、在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请(届满前 30 日)
5、;5、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已满的。(四)重新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以及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 2 年,拟在南宁市(含六县六城区)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五)补办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者破损的。(六)注销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在 30 日内报告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收回其护士执业证书。注册机关如接到职能部门有关下列情形之一或执业机构被撤销的通知(函),或在办理医疗机构注销手续时,应直接办理护士注销注册手续。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
6、能力。五、实施对象和范围1、实施对象:公民。2、实施范围:在南宁市范围内(含六县六城区,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驻邕直属医疗机构、驻邕高等医学院173校附属医院外)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未曾办理过执业注册的护士。除护士变更注册从军队、武警医疗机构转入的外。温馨提示:护士换发执业证书须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证窗口申请办理。六、申请材料(一)护士首次注册(扁平化)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 份;另交申请人近期小2 寸免冠白底彩色正面半身照片 1 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 健康体检表的照片为同一底片);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
7、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医疗机构集体办理的只需提交复印件);3.申请人学历(普通全日制三年护理学/助产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未载明“普通全日制、三年”等重要内容的,请回学校开具书面证明);4.申请人学历教育期间 8 个月以上临床实习鉴定表(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交原件的,需原件保存机构出具证明;实习时间不足 8 个月的,请回原实习医院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补足实习时间,并出具实习鉴定表,加盖实习医院公章)或者护士执业注册护理临床实习证明原件;5.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或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 6 个月内的护士
8、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护174士聘用证明 ;8.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核原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9.集体办理执业注册的还需提交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申报表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 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区内指定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二)变更注册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5.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
9、身份证。(三)延续注册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4.南宁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 6 个月内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 ;5.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6.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核原件) 。(四)重新注册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175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医疗机构集体办理的复印件加盖公章);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证明;4.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5.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 6 个月内的护士注
10、册健康体检表 ;6.护士执业证书原件;7.集体办理重新注册的提交“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申报表” ;8.护士重新注册申请,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 年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指定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五)注销注册1.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六)补办护士执业证书1.护士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 ;2.如遗失提供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的原件;如破损提供旧证原件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4.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半身彩色照片 1 张。七、办结时限1.法定时限:首次注册(扁平化)20 个工作日;延续注册
11、20 个工作日;变更注册 7 个工作日;重新注册 20 个工作日;补办:20 个工作日;注销注册:20 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首次注册(扁平化)8 个工作日;延续176注册 8 个工作日;变更注册 1 个工作日;重新注册 8 个工作日;补办:1 个工作日;注销注册:1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3221278、3221250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177附件1:护士首次注册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8
12、个工作日)市卫计委窗口接到申请人现场提交或各县(区)扁平化窗口寄来的申请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内 市卫计委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市卫计委窗口接件后做出受理决定。开始时限计时,共限 8 个工作日。申请人来到市卫计委窗口或各县(区)扁平化窗口签领证书。(限 2 个工作日,不算入承诺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到市卫计委窗口领证或将执业证书寄回各县(区)扁平化窗口。市卫计委窗口首问责任人提出审批意见后报负责人审核,通过审核后办结事项并打印证件。178护士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8 个工作日)179护士变更注册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7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