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915559 上传时间:2018-11-0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淮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淮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淮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淮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淮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中共淮安市委农村工作部淮委发201626 号关于印发淮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 年修订版)的通知各县(区)委农工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局: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推进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 号)、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 1 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对淮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淮委农2013 16 号)进行了修 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淮安市委农村工作部2016 年 5 月 10 日 2 淮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

2、办法(试行)(2016 年修订版)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进一步提升农业规模经营水平,根据国家、省和市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淮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二条 凡在淮安市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管理。 第三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1、家庭固定从业人员不少于 2 人,农场主年龄应在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信誉良好;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农业经营能力,生产经营资

3、金不低于 10 万元。2、家庭农场用地以承包经营土地为基础,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年限不低于 3 年,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限。3、家庭农场经营类型和规模:(1)粮食种植型家庭农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优质水稻、 3 小麦、玉米等集中连片种植 100 亩以上;(2)园艺种植型家庭农场。蔬菜、瓜类、苗木花卉、优质林果等露天种植 50 亩以上,设施栽培 15 亩以上,特种种植认定可参照上述规模。(3)水产养殖型家庭农场。发展特色水产,养殖水面 50 亩以上,标准精养 30 亩以上。(4)畜禽养殖型家庭农场。建成规模畜禽养殖农场,具备固定的

4、场地场房,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书,猪、羊等年出栏500 头(只)以上,肉禽年出栏 20000 羽以上,蛋禽存栏 5000 羽以上,奶牛存栏 50 头以上,特种养殖认定可参照上述畜禽养殖规模。(5)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采用生态循环种养结合模式,主要产业规模达到种植业、水产业和养殖业标准下限的 70%以上。(6)休闲观光型家庭农场。以家庭为单位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 100 亩以上,配套设施齐全。4、从事农业规模经营一年以上。第四条 家庭农场认定申报程序: 1、申报。向所在乡(镇)农经站提出申请,并附如下材料:(1)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附件一);(2)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3)家庭农

5、场内固定的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4)从事畜禽养殖业的要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 4 件;(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2、初审。乡(镇)农经站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县(区)委农工部。3、认定。各县(区)委农工部根据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合格后,颁发家庭农场资格认定证书(附件二),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时间与流转合同时间一致。4、备案。各县(区)委农工部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做好登记统计工作,按季度报市委农工部备案。5、工商登记。获得资格认定的家庭农场,依照自愿原则,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6、运行监测。获得资格认定

6、的家庭农场主配合乡镇农经站将家庭农场运行信息录入江苏省家庭农场运行管理系统,再由县区审核提交市级。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农业公司,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可参照本办法对其认定管理,但不列入家庭农场统计范围。第六条 已经认定批准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流转合同到期后,继续从事家庭农场经营的,由县区农经部门进行重新认定。第七条 对已认定的家庭农场,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优先纳入项目申报对象。第八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其资格予以撤 5 销。1、取得家庭农场经营权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或转包、转租经营的。2、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3、提供虚假材

7、料获得家庭农场资格的。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农工部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后发布之日起施行。 6 附件 1:淮安市 县(区)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农场名称农场主姓名 年龄 联系电话户籍及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土地流转规模和期限(亩、年)家庭人口(人) 劳动力数(个)经营类型及主要产品 注册商标生产经营资金(万元) 机械设备(台)厂房设施面积()生产规模(亩、头、羽) 年净收益(万元)村委会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县(区)委农工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注:1、经营类型是指粮食种植型、园艺种植型、水产养殖型、畜禽养殖型、种养结合型、休闲观光型。2、本表一

8、式三份,农场主、乡镇农经站、县区委农工部各一份。 7 附件 2:淮安市 县(区)家庭农场资格认定证书(推荐式样,仅供参考)农场名称: 经营类型: 农 场 主: 经营地址: 经审核, 家庭农场符合淮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特发此证。证书编号: 委农家庭农场证字第 X 号 发证机关(印章)证书有效期:X 年 (与土地流转合同年限一致) 发证日期 X 年 X 月 X 日注:经营类型是指粮食种植型、园艺种植型、水产养殖型、畜禽养殖型、种养结合型、休闲观光型。 8 (此页无正文)报送:市委练月琴副书记、市政府赵洪权副市长,省委农工办、省农委。抄送: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财政局、工商局。中共淮安市委农村工作部秘书处 2016 年 5 月 10 日印发共印 80 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