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交叉询问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在法庭庭审进行中,一方主询问完毕后,对方就主询问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向证人进行的询问。它是英美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如果没有交叉询问制,在当事人主义的主导下,法官无权主动调查证据而检辩双方又无法揭露对方证据的真伪时, 法庭上的混乱场景以及司法裁判不公会大量出现。因而,正如美国证据法著名学者John Wigmore所述:交叉询问制,毫无疑问是有史以来为发现真实所发明的最伟大的利器!交叉询问有以下特点:其一,交叉询问的主体是提出证人的诉讼一方的相对方,即交叉询问是由提供证人的对方代表或律师执行的;其二,交叉询问的顺序是在提出证人的诉讼一方对该证人询问完毕后进行的。交叉询问依照主询问、反询问、再次主询问的顺序进行;其三、交叉询问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向证人提出问题的方法,使证人在直讯中所做的证言显得不确切,不真实或前后矛盾,使人们对证人的可信性产生怀疑;其四,交叉询问所受证据规则的限制宽于直接询问,一般地说,直接询问不能提出诱导性问题,但交叉询问则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总的来说,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交叉询问制度,但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