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06 号,2004 年 4 月 30 日公布,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
2、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2 号)第十、十一、十二条规2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
3、地。(一)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有与培训
4、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3教练员证 (以下简称教练员证 )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5、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 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 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 110。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
6、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规定。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 、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4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 、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
7、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50 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5 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20 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5 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10辆。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3 年。(二)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8、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 、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 、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 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
9、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 2 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 2 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 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 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 2 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
10、教学经历,且近 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 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三)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6列条件: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教练场地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 (JT/T434) ;2、有与经
11、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 3、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 ;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六、申请材料(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业审批表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验收评分表 、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设施、设备、教职员工明细表 (以上三份表格一式 3 份,注册地为行政县辖区内的一式4 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六)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7(七)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九)各类设施、设备清单;(十)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十一)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
13、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15 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4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1咨询电话:0772-52176522投诉电话:0772-521537989附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开业审批表培训机构名称:市驾校 地 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 (盖章)10填 报 日 期 : 年月日 广西道路运输管理局制说 明1、此表须由申请单位用钢笔如实填写,字迹必须清晰、端正,不得涂改;向县一级运管机构申报需一式四份,地市一级一式三份。2、 “经济性质”指“国有经济” 、 “集体经济” 、 “私营经济” 、 “个体经济” 、 “联营经济” 、 “股份制经济” 、 “外商投资经济” 、 “港澳台投资经济” 、 “其它经济”等。3、填表时须附以下材料:(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以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10)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