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力调查制度 R(2013 年定期统计报表)江苏省统计局印制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劳动力调查制度 - 1 -目 录一、总说明1二、调查表式4劳动力调查表5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封面9社区居委会(
2、村委会)失业人口登记情况10三、劳动力调查表填写说明11四、抽样方案22五、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规则42六、样本核实、登记、复查规则44七、质量控制47八、编码规则48附件 1:2013 年劳动力调查工作进度安排 51附件 2:劳动力调查表填表示例52劳动力调查制度- 2 -一、总 说 明(一)调查目的为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情况,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善宏观调控,加强就业服务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 号)的要求,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二)调查范围劳动力调查的调查范
3、围为我国大陆地区的城镇和乡村的 16 岁及以上人口。城镇是按国务院于 2008年 7 月 12 日国函200860 号批复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中划定的城市和镇,其余地域为乡村。(三)登记对象劳动力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应在被抽中户中登记的人是:1.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已满 16 周岁的人; 2.本户人口中,离开本乡、镇、街道不满半年且已满 16 周岁的人。现役军人、在押犯人不登记。在调查时点前死亡的人口,不调查。(四)调查项目调查项目分为按户填报的项目和按人填报的项目。1.按户填报的项目有户编号、户别、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的人口数、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已满 16 周岁的
4、人口数、本户人口中离开本乡镇街道不满半年且已满 16 周岁的人口数等 5 个项目。2.按人填报的项目有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户口登记地、住本户时间、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户口性质、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工作、工作单位或经营活动类型、就业身份、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未工作原因、是否想工作、是否寻找工作、未寻找工作原因、当前能否工作、不能工作的原因、行业、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 25 个项目。3.抽中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所在社区的失业登记情况。包括: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总户数、总人数、登记失业人数。(五)调查频率及调查时点全国劳动力调查每年二、四季度调查两次。每年二季
5、度的调查时点为 5 月 10 日零时,四季度的调查时点为 11 月 10 日零时。(六)抽样方法和样本量全国劳动力调查的样本,采用分层、二阶段、概率比例抽样的方法抽取调查样本,并实行样本轮换。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依照第六次人口普查提供的抽样框,抽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村级样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力调查抽样方案 ,组织基层统计机构在已抽中的村级样本中抽取住户样本。每次调查的样本量约 15 万户,调查人数约为 46 万人。两次调查间,按 40%的比例进行样本轮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机构要在每次调查前,将调查样本的详细变动情况报国家统计局
6、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劳动力调查制度 - 3 -(七)调查的组织实施全国劳动力调查与大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结合进行,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重庆市主城区以及各省会(首府)城市按大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要求,组织月度劳动力调查,不再另行组织二、四季度的调查。其他地区则按本制度要求,组织二、四季度的劳动力调查。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以三个月全部调查数据作为本市季度数据,重庆市主城区及其他省会(首府)城市以三个月的全部调查数据参与全省(区、市)季度数据的汇总。1.全国劳动力调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人口和就业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基层组织的协助下,采取派调查员入户登记的方式,对被抽中的住
7、户进行调查。2.调查员的选调由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调查员主要从政府统计系统和基层组织人员中选调,也可从社会招聘。调查员的数量,按一个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至少一名调查员进行配备。调查指导员应由乡、镇、街道统计人员担任。3.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培训和管理。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员的培训,应尽可能减少培训层次,以提高培训效果。在培训过程中,除对调查项目和样本核实方法进行讲解外,还应注重加强对调查技巧的培训。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次调查间出现人员变化时,必须对新任调查员进行业务培训,不得由未经培训的调查员承担调查任务。为加强对调查过程的管理,各地应建立电话核查和入户回访制度。每
8、次调查应选取不少于 10%的户进行电话核查和不少于 5%的户进行入户回访。4.样 本 核 实 、 入 户 登 记 和 复 查 。 入 户 登 记 前 , 区 县 统 计 局 要 组 织 调 查 员 对 应 调 查 的 住 户 样 本 进 行 核 实 ,如 有 变 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则 进 行 更 新 并 向 上 级 统 计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情 况 。 入 户 登 记 时 要 对 被 抽 中 的 所 有 住 户 ( 居住 单 元 ) 逐 一 进 行 调 查 , 对 应 在 本 户 登 记 的 人 口 不 得 漏 登 , 对 调 查 项 目 要 仔 细 询 问 , 认 真 核 对
9、 , 确 保 调 查 数据 的 质 量 ; 在 调 查 登 记 结 束 后 , 要 认 真 进 行 复 查 , 复 查 的 重 点 是“F11.您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是 否 为 取 得 收 入 而工 作 了 1 小 时 以 上 ?”、 “F17.近 三 个 月 内 您 采 取 过 以 下 哪 种 方 式 寻 找 工 作 ? ”、 “F19.如 有 适 合 的 工 作 , 您 能 否在 两 周 内 开 始 工 作 ?”等 项 目 。 样 本 核 实 、 入 户 登 记 和 复 查 的 具 体 要 求 , 参 见 本 制 度 的 相 关 工 作 规 则 。5.调查表编码。调查表编码分
10、专项编码和非专项编码两部分,非专项编码由调查员在登记、复查、逻辑审核无误后进行,专项编码由县级统计机构组织经过培训的专项编码员集中进行。6.调查表的报送。调查员在完成登记、复查和非专项编码工作后,将调查表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加上封面和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失业登记情况表一并装入包装袋后,报县(市、区)统计机构。县(市、区)统计机构调查表报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确定。(八)数据处理、资料上报与管理1.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数据录入程序和汇总程序的编制和下发。2.调查数据的录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组织实施。3.各
11、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统 计 局 要 对 本 省 调 查 数 据 进 行 汇 总 并 对 本 省 劳 动 力 主 要 数 据 进 行 推 算 。4.资料报送工作。调查原始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格式,于下列时间将录入、审核无误的调查原始数据,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二季度,6 月 5 前;四季度,12 月 5 日前。最终住户样本清单:二季度,6 月 5 前;四季度,12 月 5 日前。劳动力调查制度- 4 -调查推算数据:二季度,6 月 10 日 17:00 前;四季度,12 月 10 日 17:00 前。推算指标包括:
12、分城乡的 16 岁及以上人口、就业人口和失业人口,共六个指标。基础数据:2013 年 1 月 31 日前。上报本省 2011 和 2012 两年分城乡的总人口、省会总人口和非省会(适用方案三抽样的省上报非省会一和非省会二)总人口。5.数据管理。数据录入工作完成以后,调查表和原始数据存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机构要指派专人登记,建立必要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等措施,妥善进行保管。管理期限为两年。劳动力调查制度 - 5 -二、调查表式劳动力调查制度- 6 -表 号:制表机关:文 号:有效期至:R201 表国 家 统 计 局国 统
13、字 ( 2012) 84 号2013 年 12 月劳 动 力 调 查 表201 年 月应在本户登记的人:(一) 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已满 16 周岁的人;(二) 本户人口中,离开本乡(镇、街道)不满半年且已满 16 周岁的人。本户地址: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住户组H1.户编号 H2.户别 H3.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的人口数H4.调查时点居住本户,已满 16周岁的人口数H5.本户人口中,已满 16周岁,离开本乡(镇、街道)不满半年的人口数号1.家庭户2.集体户共 人其中:男 人女 人共 人其中:男 人女 人共 人其中:男 人女 人调查员(签字):申报人(签字): 申报
14、人在本户人记录中的编码: 本户电话: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 公民有义务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 况;我们对您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劳动力调查制度 - 7 -调查表重要项目填写说明H3.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的人口数:本户人口中因临时出差、旅游、探亲、夜班或短期住院等原因,调查时点未住家中的人,应视为在家中居住,在本户登记。在外工作或学习,每周或每月返回家中居住的人,也应视为在家中居住,在本户登记。H5.本户人口中,已满 16 周岁,离开本乡、镇、街道不满半年的人口数:本户人口中,不论其户口是否在本户,若将离开本乡、镇、街道较长时间,但外出还不满半年的,都应登
15、记;若是临时外出,应视为在家中居住,不包括在本项中。F2.与户主关系: 家庭户第一人填为户主,户主的配偶如也在本户登记应登记为第二人。其他人按与户主的关系圈填有关项。集体户第一人圈填为户主,其他人一律圈填其他。F5.户口登记地:户口待定指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户口的人。包括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劳改劳教释放证的人。F8.户口性质:按其户口簿上的农业、非农业性质据实圈填。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按照取消前的性质圈填。农民进城已办理了小城镇户口的,也圈填“2.非农业” 。F9.受教育程度:按被登记人的最高学历填写。在正规学校学习的,无论毕业、肄业或在读,均按当前的情况选圈,如果是
16、业余学习的,毕业生按现受教育程度圈填,在校生、肄业生按原受教育程度圈填。F11.您在调查时点前一周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工作了 1 小时以上:工作既包括正式工作,也包括摆摊、打零工等临时性工作,还包括家庭成员在自家经营的摊位、商店、工厂帮工以及干农活。这些活动在一周内只要做了一小时以上,就圈填“是” 。如果有兼职,工作时间请累计计算。休假指在职人员因放假或请假本周未工作;学习指在职人员因脱产学习本周未工作;临时停工指在职人员因某种原因暂未工作;季节性歇业指从事季节性工作而正处在歇业期。F13.您目前的就业身份属于以下哪一类:指所从事经济活动的人的雇用、受雇或自雇状况。雇员指为领取劳动报酬而为某一单位
17、或雇主工作的人。雇主指雇用其他人为自己工作并向被雇用人支付工资的人。自营劳动者指自负盈亏或与合伙人共负盈亏,但未雇用他人为自己工作的人。家庭帮工指家庭成员在自家经营的摊位、商店、门市部、工厂工作,无经营决策权,不领报酬的人员。F15.您在调查时点前一周未工作是什么原因:在校学习仅指在正规学校学习的学生,不包括在职学习。丧失劳动能力指因身体或智力原因不能工作。毕业后未工作指从学校毕业后尚未工作过。因单位原因失去原工作指被单位或雇主辞退、除名、开除或单位要求其“内退” 、 “下岗”以及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因本人原因失去原工作指本人主动辞去工作,也包括合同到期本人不想续签。承包土地被征用指自家承包
18、、转包、租用的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工作。离退休指正式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且现在没有再工作。料理家务指在自己家中从事无收入的家务劳动,不包括在自家开的商店、工厂帮忙所做的工作。离退休或失去工作后从事家务的,请圈相应选项而不圈此项。F17.近三个月内您采取过以下哪种方式寻找工作:询问此项时应先问是否找过工作。如回答找过再根根据具体情况圈填相应项目,采用两种以上方式的按被调查人认为主要的圈填。如回答未找过, 则 必 须 根 据 所 列 各 项 逐 一 追 问 。寻找工作既包括各种正规的求职活动,比如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应答招聘广告、刊登求职广告、参加招聘洽谈会等,也包括各种不正规的求职活动,比如委托亲友
19、介绍工作、为自己开店办厂做准备工作、为找工作而浏览各种招聘启示、在自发的劳务市场等活等。F19.如有适合的工作,您能否在两周内开始工作:一般情况下都应圈填“能” 。只有当被调查人因不能脱身的事务(如须在家照顾家人、上学)或有妨碍工作的伤病等而不能工作时,才可圈填“不能” 。为自己经营做准备的人,均应圈填“能” 。圈“能”的,应填连续未工作时间。毕业学生未工作过的,从毕业时算起;离退休或料理家务的,从有工作愿望时算起;工作过的,从最后失去工作时算起。社会保险:曾经参加过某项社会保险,现在没有续费的,如果已经达到规定的缴费期限可以享受保险的,视为参加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如果没有达到的,应视为未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如果只是暂时欠费,但本人确认将补齐费用,视为参加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劳动力调查制度-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