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20007-05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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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Architectural and design Codefor first-aid station)(征求意见稿 2005-6-25)2005发布 200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2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 号文“2005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的要求,由中国 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

2、真总结多年来急救中心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 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包括 6 章和 1 个附录。主要内容适用于医疗急救机构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医疗急救机构建设项目的组成、分级和技术指标,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空调通 风与空气净化,给水排水与气体供应,电气和自动控制,安全消防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技术要求。附录的内容为急救中心的建设标准。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

3、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 43 号;邮政编码:100009;电话:64076399、64076617;3传真 64076617;电子邮件:,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 258 号;邮政编码:200041;电话:021-52524567;传真 021-62464200;电子邮件:,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中国建

4、筑科学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急救中心、天津市急救中心、成都市急救中心、沈阳市急救中心、甘肃省急救中心。主要起草人(按承担的章节排序):张行健、万培浩、钱克文、邓 清、沈家水、牛 维乐、包子翰。主要参与人(按姓氏拼音):丁颖铭、郭永玖、李大川、李国庆、李金年、李 远建、刘魁、刘新民、牛天平、黄云树、翁 泽 文、辛春 华、杨炳生、于 冬。目 录4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总则选址与总平面选址总平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指挥调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培训用房车库后勤辅助用房隔离用房急救中心分站防火与疏散建筑设备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电气通风空调第六章 施

5、工验收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5第一章 总则一1.0.1一 为 使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一1.0.2一 本 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 扩建的独立院前型急救中心建筑设计,其它附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急救中心可参照执行。一1.0.3一 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应在日常急救服务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具有快速应变, 统一调度指挥本地区的医疗机构的能力,满足承担紧急医疗救治任务的功能要求。一1.0.4一 急救中心的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强化急救医疗工艺设计环节,并以此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急救中心的建筑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

6、图设计的依据为: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被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一1.0.5一 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规范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选址与总平面6一一一 选 址一2.1.1一 急救中心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一2.1.2一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利于 车辆迅速出发。并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二、环境安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 产和储存区,应设在易燃、易爆的建筑设施上风(或侧风)向不小于200米以外的位置。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避免强电磁场干扰,避免通讯信号的干扰;三、地形宜

7、规整;四、宜设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便于发挥急救作用;五、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六、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一一一 总平面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人车,物品等各种流 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混杂;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最大可能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三、应保证急救车出车的顺畅和便捷,并设有充足的回车场地;四、可建地面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场。若建地下停车库,必须充分考虑紧急出车顺畅和便捷,及火灾时,车辆快速疏散。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不宜少于二个。同时,考虑一定数量的地面停车。第2.2.2条 急救中心内急救车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应设有双

8、环通道,且彼此独立成环。7一一一 建筑设计一一一 一般规定一3.1.1一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一3.1.2一 建筑物出入口应分别设置办公培训、后勤出入口,出入8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一3.1.3一 急救中心的分区和各种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第二节 指挥调度用房一3.2.1一 设 置位置与平面布置:指挥调度用房应设在楼层的最高层,并确保通讯的畅通, 环境的安静。一3.2.2一 用房的组成一、必须配备的用房:调度大厅、多功能指挥会议室、程控交换机无线机房、配 线室、暗室、投影室、机房。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工作人员更衣室、休息室、男女厕所

9、、观摩台、资料室。第三节 行政办公用房一3.3.1一 用房的 组成一、必须配备的用房:综合办、急救科、 车管科、通 讯指挥调度科、总务科、财务 科。二、酌情设置的用房:设备科、基建科、人事保卫科、科研用房、电脑室、接待室、会议室、陈列室、档案室。第四节 培训用房第3.4.1条 用房的组成一、必须配备的用房:创伤、复苏、危重症示教室,大教室、电化设备控制室。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体能训练室、教员休息室、图书室、书库、期刊室、男女厕所、学员宿舍、餐 厅。第五节 车库第3.5.1条 用房的组成一、必须配备的用房:车库、车辆洗消间、 车辆维修车间。9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驾驶员更衣、厕所、休息室。 第

10、3.5.2条 地下车库的净高应充分考虑各种救护车的高度,包括急救车的天线。车库的净高宜大于3.5米。第3.5.3条 应考虑突发事件时,车库可合理分隔,自成一体,分别单独使用的可能性。第3.5.4条 车库宜邻近物资仓库,便于及时补充易耗物品。第六节 后勤辅助用房第3.6.1条 用房的组成一、必须配备的用房:中心供应消毒间、人员消毒间、各种物资仓库、 设备维 修车间、医疗垃圾存放间。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职工食堂、餐厅。第七节 隔离用房第3.7.1条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急救中心内的隔离用房应设在基地的下风向,并按有关的传染病建筑设计规范保持与周围建筑的间距。第3.7.2条 用房的组成 一、必须配

11、备的用房:医护人员消毒间、车辆消毒间、物品消毒间。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医护人员值班室、休息室、餐厅。第3.7.3条 隔离用房的设计参照传染病建筑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范。一一一 急救中心分站第3.8.1条 用房的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车库、物资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值班室、10休息室。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工具房。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第4.0.1条 急救中心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第4.0.2条 急救中心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第4.0.3条 防火分区一、急救中心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二、防火分区的面积应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三、防火分区内的各种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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