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大纲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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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 法治的含义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实施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法治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体现人民主权原则(2)法律至上(3)法律公开(4)法律公正(5)依法行事(6)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7)法律的程序正义受到保障。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是以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公民为主体,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宗旨、结构、功能与价值取向的理性化的观念和信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原则和法治制度的宏观把握和整体认识。它不仅重视法的制定、法的实施,而且强调法的有效性,强调国家的法

2、律秩序,强调法的应然与实然的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众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3.依法治国的含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其基本含义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中培养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使广大人民群众子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具体包括以下基本内涵(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

3、威(3)严格依法办事4.执法为民的含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具体来说应当做到: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清正廉洁,勤政守法,甘当公仆,文明执法。5.公平正义的含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的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

4、时高效、程序公正。6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牢牢把握大局,紧紧围绕大局,切实立足本职,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具体来说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正确履行职要,应当做到(1)服务大局就是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2)服务大局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7.党的领导的含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要自觉的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5、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8.依法行政的含义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就是要全面突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现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其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法规设定(2)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违反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3)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合一二法律的基本概念1. 法的概念和特征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

6、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盼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特征包括(1)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无效,因而有普遍性(5)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以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2我国的法律形式法律形式也称法律渊源,是由不同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通宵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我

7、国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我国参加与缔结的)3.我国的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想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有关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4 法律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

8、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四点: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5 法律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的含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法律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

9、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

10、(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6 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及关系权利的概念: “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等。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也很不统一,主要有:(1)自由说,认为权利即自由。(2)范围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人们行为的范围。(3)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4)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5)折中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利益。(6)法力说,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力。(7)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资格。(8)主张说,

11、认为权利是人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张。(9)可能性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10)选择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承认一个人有比另一个人更优越的选择。 我们要讨论的是法律权利。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权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而通过权

12、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第四,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义务的概念: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

13、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权利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义务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 动 的 作 为 或 不作 为 的 方 式 保 障 权 利 主 体 获 得 利 益 的 一 种 约 束 手 段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从整体意义上看,权 利 和

14、义 务 作 为 行 为 的 尺 度 共 同 执 行 着 阶 级 统 治 和 公 共 事 务 管 理的职能,二者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权利和义务在职能上有一定的分工,各自发挥作用的方式、方向和范围有所不同。义务作为一种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与权利具有最大的相关性。即义务规则应是针对某一权利并为保证这种权利实现而设定。换句话说,如果一种行为与权利没有相关性,法 律 就 不 能 强 行 为 之 设 定 义 务 。 其次,权利与义务是互补的、相 应 的 。 在一些情形下,所承担的义务,必然在另一些情况下享有相应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互补、对应关系并 不 意 味 着 两 者 的

15、均 等 。 只要权利义务是两种不同的价值类型,那 么 两者就有主次之分。权利和义务之间就显示出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所 谓 对 立 , 是指两者有着严格区别,各有不同的含义和质的规定性;所谓统一,是说两者密切联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7 执法、司法、守法的含义执法:广义执法: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活动。狭义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履行义

16、务的活动。8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三宪法1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国家根本大法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政治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 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国体)国家性质即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本质,也是社会各阶级

17、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3 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4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2004 年修正案首次将保障人权原则写入宪法,人权就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应该享有的权利,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就是对公民人权保障的表现5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灯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检查验的职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8、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6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7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及分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夺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8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

19、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中共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9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是基本政治制度9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10 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

20、权限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晋级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晋级状态。此外,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国务院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四人民警察法1 公安机关人名警察的职责、权限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察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安全(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7)

21、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备(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管理胡正、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10)维护国境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11)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额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权限:(1)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2)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22、、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3)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4)依法使用武器警械(5)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6)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或侦察犯罪的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7)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8)交通管制(9)技术侦查措施(10)现场管制2 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时限,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的适用条件,交通管制权的使用条件和审批机关,现场管制权的相关规

23、定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讲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1)被害人、证人恐高或者之人其犯罪行为的(2 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3)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4)携带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时限: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 24 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 48 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优先通行权的适用条件:公安机关的人名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优先使

24、用权的适用: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适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交通管制权的适用条件和审批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权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用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

25、者立即予以拘留3 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4 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义务:(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纪律: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步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机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泄露国际秘密、警务工作秘密(3)弄虚作假,隐瞒

26、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5 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条件;人民警察的奖励种类和措施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年满 18 周岁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

27、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6 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规定;拒绝执行指令的适用条件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拒绝执行指令的适用条件: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7 公民、组织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协助任务8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

28、装和警械的管理规定9 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10 违反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责任形式(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名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2)行政措施。为制止、查处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行政预防事故,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在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行政措施(3)刑事责任。人民警察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赔偿责任。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五反恐怖主义法1 恐怖主义、恐怖

29、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成员、恐怖事件的概念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恐怖活动: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 1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宣扬 2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 3 4怖活动或者

30、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其他恐 5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2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31、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

32、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3 安全防范第三章 安全防范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

33、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

34、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

35、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

36、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

37、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第二十八条 公

38、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

39、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第三十条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

40、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

41、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

42、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第三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

43、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第三十七条 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

44、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第四十条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第四十

45、一条 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第四十二条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4 技术侦察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5 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的

46、措施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

47、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

48、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6 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员的确定、恐怖事件发生后采取应对处置措施、恐怖事件现场使用武器的情形指挥长负责制:第五十六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

49、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恐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第五十七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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