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4+7”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解读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作出部署,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试点。具体措施如下:本次“4+7带量采购”以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1)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2)招采合一,保证使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3)确保质量,保障供应。要严格执行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