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总则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 安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话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划等号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3. 安全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第五十七条,重申了监理单位的四种违规责任。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行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