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于2002年3月28日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为原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的发布实施对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5年多来,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劳动用工制度出现了一些的新情况,公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原办法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制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加上原办法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和问题,原办法已不适应当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新形势,严重影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规范性、时效性和公信力,出现了劳动者申请诊断难,职业病诊断机构受理诊断难、难以作出诊断等问题,诊断争议、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群体事件,干扰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修订原办法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原办法存在的主要缺陷和问题主要有:(一)对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