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第一节 总则一、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二、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吸收合并的,在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估值或评估、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如需)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应当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按照本指引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三、本指引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