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管理制度(共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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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五章 应收账款收款账户的开立与通知第十八条 对于买方无法将对卖方应付款项直接付至以我行为户名的保理专户的,在签订完毕我行与卖方的保理合同后,卖方应在我行单独开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卖方在我行所操作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收取,不得作为其他用途。相关保理合同中应规定卖方在应收账款转让后,仅作为我行的委托人收取我行在已转让应收账款项下的款项。第十九条 任何进入收款账户的资金,未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批认可,只能转至卖方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当融资方式为保理授信时)或者直接用于偿付卖方在我行的预支价金(当融资方式为预支价金时)。第二十条 保理业务管理部门仅在如下情况下,可以将收款账户中的款项支付给卖方使用:1非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的买方汇入的款项。2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买方汇入款项按照融资比例扣收后剩余的款项。3我行未给予融资的保理业务项下款项。4经审批同意,卖方以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后的回收款项。5其他不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卖方在我行开立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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