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受理范围:1.设置三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省级专科医院、疗养院、护理院及上述医疗机构设置非独立法人医院为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与原登记注册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分开,独立管理); 2.设置省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机构;医学检验所、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和戒毒治疗科的;3.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4.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的; 5.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属于上述1、2、3项范围的医疗机构; 申请设置上述1、2、3项医疗机构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初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