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十) 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食堂、饮水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造成事故的;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