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1 1955年颁布的固废法中对“固体废物”的定义为: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物质。2005年修订后,固废法对“固体废物”的定义调整为: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理由价值或者虽未丧失留有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请分析1995及2005年固体法中固体废物定义的区别及联系,请从我国对固体废物法律定义的变化上分析国家对固体废物管理政策的变化? 答:(1)性质及判断依据方面的差异。1995年的定义将固体废物为污染环境的物质,即只有污染环境的物质才可能纳入固体废物范畴;而2005年的定义主要从使用价值的丧失角度考虑,即固体废物不一定污染环境。 (2) 形态方面的差异。1995年的定义只说废物是固态或半固态的;2005年的定义修订为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增加了固体废物的形态。 (3) 范围方面的差异。2005年的定义增加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