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土地分割转让的若干问题分析一、分割转让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条的规定,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款规定之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